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6-01-05 | 0 次浏览
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发布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作出系统性、全面、统一的规范,标志着我国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从单一标识管理向认证全链条监管的重大转变。
在当前全球倡导绿色发展、我国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产品,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还能推动企业加强绿色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绿色产品认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绿色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管理办法》立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原则。统一产品目录明确了纳入绿色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种类,避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绿色产品定义和范围的差异,使市场主体有清晰的认知。统一评价标准确保了对绿色产品绿色属性的评价具有科学性和一致性,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同一标准下进行评估,保证了公平竞争。统一认证规则规范了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流程和要求,提高了认证的质量和效率。统一产品标识则方便消费者识别绿色产品,增强了绿色产品的市场辨识度。
根据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产业基础、消费需求,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实行分类认证管理,包括全项认证和分项认证。
对于同类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分项认证应当形成绿色属性梯次。全项认证的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分项认证要求;多属性分项认证的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单属性分项认证要求。这种分级分类管理思路,既满足了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认证需求,又便于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之间、不同分项认证之间相互采信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降低了企业的认证成本。
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绿色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并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认证委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明确了认证委托人和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认证活动的有序开展。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检查员,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全面评估产品的绿色属性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认证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这确保了认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获证后监督是保障绿色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维护绿色产品认证的市场秩序。
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管理办法》对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可能会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要求使用标识,确保标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绿色产品标识的颜色应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这为企业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同时也规范了标识的使用方式,便于消费者识别。
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应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并公布本机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要求。认证机构授权获证企业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在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信息平台上完成认证信息报送,所报送内容包括产品及企业信息、认证模式、认证/检验检测机构信息、获证证书信息及产品绿色属性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限值指标等。
完成认证信息报送后,信息平台将生成含有对应产品全部绿色属性信息的二维码并提供下载链接,企业可自愿将二维码标注在所对应产品的适当位置(如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以供政策采信或消费识别选择。通过信息报送和二维码生成,实现了绿色产品信息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方便了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消费者的查询。
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推动绿色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绿色产品推广使用等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种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模式,形成了监管合力,提高了监管效率。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及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中存在的绿色产品标识违规使用相关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保障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的正常运行。
企业应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的内容,了解绿色产品认证的新要求和新流程,积极调整生产和经营策略,按照规定申请绿色产品认证,规范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对于已经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要加强获证后管理,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的完善将为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提高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竞争力。同时,随着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需求将不断增加,企业可以通过生产绿色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提高产品的绿色属性。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采用环保、节能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绿色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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