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批)——反垄断专题》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1-13 | 0 次浏览

一、文件背景与意义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批)——反垄断专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旨在通过精选问答形式,针对反垄断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权威解答,为司法实践和执法工作提供明确指引。该文件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反垄断司法与执法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核心问题与解答

(一)诉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

问题: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解答:此类案件通常不涉及对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审理重点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具有依举报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法定职责,以及其对有关举报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该类案件性质上属于一般行政案件,应当作为一般行政案件确定一、二审管辖法院,无需由具有垄断案件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解读:这一解答明确了诉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作为案件的管辖原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管辖权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垄断违法所得的计算及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问题:垄断违法所得应该如何计算以及是否应当扣除企业所得税?
解答

  1. 计算方式:垄断违法所得的计算,通常是以经营者因垄断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其合理经营成本。其中,扣除的合理经营成本包括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2. 企业所得税扣除:在计算垄断违法所得时,原则上不应扣除企业所得税。原因在于,“违法所得”是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其本质是垄断行为产生的经营利润,而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形成后,在分配环节征收的税款,二者并无直接相关性。
    解读:该解答明确了垄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有助于准确计算违法所得,确保违法惩戒效果,维护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垄断违法所得中假定收入的扣除问题

问题:认定构成垄断,垄断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假定收入,即未发生垄断时在相关市场可以取得的收入?
解答

  1. 不扣除假定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行政执法实践,在计算垄断违法所得时,原则上不应扣除假设未发生垄断时可能获得的“正常收入”。
  2. 扣除合理经营成本:需扣除有证据证明的合理经营成本。
  3. 理由
    • 法律规范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 反垄断执法实践:违法所得通常指因垄断行为直接获得的全部利润,而非仅指超出正常竞争市场利润的所谓“超额利润”。
    • 法律实施效果:允许扣除所谓“正常收入”将削弱反垄断法的惩戒力度,甚至变相鼓励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解读:该解答明确了垄断违法所得计算中不应扣除假定收入的原则,有助于准确认定违法所得,防止违法者通过扣除假定收入来规避法律责任,从而维护反垄断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文件对司法实践与执法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批)——反垄断专题》通过精选问答形式,针对反垄断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权威解答,有助于统一各级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法律适用上的标准,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二)提升司法与执法水平

文件中的解答基于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司法实践和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学习和应用这些解答,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从而提高反垄断司法与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文件中的解答有助于准确认定垄断行为,计算违法所得,确保违法惩戒效果,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案情简介:杭州青某公司以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违法设定并实施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

  1. 某行政审批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构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 鉴于某行政审批局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范围,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撤销被诉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解读:该案例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标准,依法规制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了市场准入的放开,增进了市场活力。

(二)“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某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联合涨价,被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水泥协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

  1. 水泥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聚会及行业会议等方式搭建沟通协调平台,组织并推动当地主要水泥企业就错峰生产、水泥市场情况、水泥销售价格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形成了不要价格竞争、采取保价措施的共识。
  2. 涉案水泥企业基本都按照在微信群或聚会中商议的涨价时间、涨价幅度统一对水泥价格进行了调整。
  3. 水泥协会以“错峰生产、维持水泥价格”为目标,积极主动谋划、组织、协调、推动达成和实施协议,对涉案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起到主导性作用。
    解读:该案例明确了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划定了行业协会行为边界,规范了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