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入库参考案例: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1-14 | 0 次浏览

一、案例背景与基本信息

《入库参考案例: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入库编号为2025 - 04 - 1 - 179 - 003,该案例聚焦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处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案件中的被告人张某中与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施某周曾向张某中借款2000元并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归还,但未按约定还款。这一背景为后续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202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中午,张某中酒后到张某国家玩,见到正在为陈某红(张某国妻子)输液的施某周,轻哼方言“瞎搭”(意为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抱住施某周,施某周随即挣脱。之后,四人在张某国家客厅玩扑克牌,张某中因饮酒过多抓牌不稳、掉牌,其他人不愿继续打牌走到屋外。施某周回到客厅换药水时,张某中要求其不愿打牌就归还借款,遭拒后追着施某周跑并抱住他,两人在推搡中,施某周身体朝右倾斜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张某中帮助查看并欲扶其起身未果。施某周被亲戚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张某中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施某周出院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因赔偿事由意见不统一未达成赔偿协议。2021年3月11日,施某周一方报警,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调解,张某中赔偿15万元后双方自愿和解。然而,2022年7月9日,派出所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查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7月13日鉴定施某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次日枞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张某中立案侦查,7月20日施某周出具谅解书。此案经历了多次审判,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中上诉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再次判决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中再次上诉,最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判决张某中无罪。

二、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施某周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二是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在轻伤害案件中,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判断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但这一认定过程往往存在较大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多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情感纠葛。行为人可能因矛盾激化实施推搡、拉扯等轻微暴力行为,客观上造成对方轻伤结果。此时,对于轻伤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难以直接判断。如果简单、机械地根据伤害后果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会偏离案件的实际情况,无法实现公平正义。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三、法院裁判理由分析

(一)案件起因

从案件起因来看,张某中与施某周平时关系较好,本次搂抱推搡是因施某周等不愿继续打牌和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张某中抱住施某周,施某周挣脱而引发,属于生活中的琐事。这类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动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因一些小事产生争执是常见的,但通常不会上升到故意伤害的程度。例如,邻里之间可能会因为噪音问题发生争吵,但一般不会因此而故意伤害对方。本案中,张某中与施某周的纠纷也属于此类情况,没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动机。

(二)行为方式

在行为方式上,张某中没有对施某周实施直接打击等加害行为。其脚把施某周的右脚别住,是在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形成的,并非有意实施别脚行为。案发现场见证人员以及后期了解情况的施某周亲友,均认为施某周受伤是两人“闹着玩”过程中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两个年龄相近、体态相仿、力量差距不大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仅有推搡动作,一般不会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施某周右脚被别住倒地导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偶然性。这表明张某中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伤害的目的,而是在相互推搡过程中意外导致施某周受伤。

(三)事后表现

从事后表现来看,施某周右脚受伤后张某中即帮助查看伤情并试图帮忙复位,在施某周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出院后积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这些行为表明张某中对造成施某周伤害后果持反对和排斥态度,与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张某中在施某周受伤后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赔偿损失,说明他不希望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不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

(四)被害人态度

在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张某中刑事责任时,施某周作为被害人及时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不希望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这说明施某周本人不认为张某中是故意伤害自己。被害人的态度在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反映了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意愿。施某周的谅解书表明他认可张某中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不希望张某中因此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以上因素,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施某周右脚受伤是张某中已经预见,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结论。原判认定张某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终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某中无罪。

四、裁判要旨与法律意义

(一)裁判要旨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二)法律意义

这一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它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较为常见,但处理方式往往存在差异。该裁判要旨的出台,统一了裁判标准,使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其次,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能够避免对行为人的不当定罪处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如果简单、机械地处理,可能会激化矛盾,导致“案结事不了”。而该裁判要旨强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妥善处理案件,能够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能仅仅根据伤害后果就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因素。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只是因为一时冲动与他人发生推搡,导致对方受伤,但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此时,如果仅仅根据对方的伤情结果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例如,行为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使用凶器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而对于情节轻微,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案件,则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甚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例如,行为人与被害人因日常琐事发生轻微推搡,导致被害人轻伤,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伤害故意,且事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实现案件办理的最佳效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强化矛盾实质化解意识

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亲属、邻里、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掺杂着复杂情感、民风习俗、人际关系等因素。如果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可能会加深双方的对立情绪,甚至引发持续申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削弱司法权威。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强化矛盾实质化解意识,通过沟通会商、释法说理、促成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同时,法官还可以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让他们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处理原则,引导他们理性对待纠纷,促进矛盾的化解。

(四)重视被害人诉求与调解工作

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诉求应当得到充分重视。特别是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司法机关要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借助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社会调解等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例如,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发挥其熟悉当地情况和群众工作的优势,协助法院做好调解工作。通过重视被害人诉求和开展调解工作,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妥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