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以高质量司法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0-16 | 0 次浏览

一、文件背景与核心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统性解决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发展需求,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文件核心内容与司法规则创新

  1. 强化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
    • 欠薪与工伤保险责任:明确承包人、被挂靠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或允许挂靠时,需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例如,在某建筑公司转包工程案件中,法院判令具备合法资质的承包人向受伤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防止责任转嫁至无偿付能力的主体。
    • 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关联单位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以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综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但若关联单位间有合法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2. 规范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则: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延长累计达一年以上、自动续延期限届满、非劳动者原因变换合同主体但继续管理、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等行为。此规则旨在遏制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合同规避法定义务。
    • 二倍工资罚则例外: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过错(如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订立)、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例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拒绝签署合同,用人单位可免责。
  3. 竞业限制制度的衡平保护
    • 条款效力边界:劳动者未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时,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条款范围、地域、期限需与劳动者知悉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出部分无效。例如,某医药公司技术官离职后加入非竞争企业,法院因两家公司产品无替代性而驳回原公司索赔请求。
    • 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明确用人单位对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可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4. 社会保险纠纷的司法干预
    • 强制参保责任:用人单位以现金补助替代社保缴纳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例如,某保安公司以补贴形式规避社保,法院判令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倒逼企业依法参保。
    • 工伤责任兜底: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时,具备资质的承包人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三、文件实施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1. 统一裁判尺度:通过明确“连续订立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范围”“混同用工责任”等争议问题的认定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2. 平衡利益冲突: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发展需求间寻求动态平衡。例如,既遏制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合同或关联单位推诿责任,又避免竞业限制条款过度限制人才流动。
  3. 推动源头治理:通过典型案例指引(如“AI声音侵权案”“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为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劳动纠纷提供裁判规则,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劳动者的建议
    • 保留用工证据: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用工管理指令等材料,以证明劳动关系或主张权益。
    • 谨慎签署文件:避免签署放弃社保、竞业限制补偿等显失公平的协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2.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规范用工管理: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通过关联交易或个人账户发薪规避责任。
    • 合理设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范围需与劳动者接触的保密信息匹配,避免约定过宽导致条款无效。
  3. 风险提示
    •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或规避工伤责任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双重风险。
    • 劳动者滥用诉权主张未接触的保密信息竞业限制赔偿的,可能被法院驳回并承担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