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0-15 | 0 次浏览
202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涉外审判体系部署的核心举措。文件以“逐步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为目标,通过15项创新机制,推动中国司法从“规则跟随者”向“规则引领者”转型。这一战略定位与“一带一路”倡议中“规则软联通”需求高度契合,为跨境投资、工程承包、金融交易等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了制度保障。
1. 机构布局的突破性进展
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以来,中国已形成“最高法引领+地方法院协同”的立体化格局。截至2025年9月,16个地方中级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核心区域,累计审结案件超1.5万件。例如,江苏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通过“中新法律查明合作备忘录”,首次实现两国法院互查法律,为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可复制路径。
2. 案件审理的示范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两庭审结的37件案件中,标的额达128亿元人民币,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典型案例如“中国电工备用信用证纠纷案”,首次明确备用信用证属独立保函范畴,统一了跨境金融交易的法律适用标准。此类裁判不仅填补国内法律空白,更通过联合国贸法会裁判库等渠道,成为国际商事规则制定的“中国方案”。
1. 独立保函欺诈的司法认定
在备用信用证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反担保受益人减额主张不构成欺诈,解决了跨境金融交易中“减额即欺诈”的争议痛点。这一规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为“一带一路”项目融资提供了稳定预期。
2. 跨境工程纠纷的举证突破
针对“某跨境发电站建设项目纠纷案”,法院创新采用“技术专家辅助+境外取证协作”模式,破解数千块光伏组件质量鉴定的跨国取证难题。该案例入选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为EPC总承包合同纠纷提供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示范标准。
3. 互惠原则的实践转化
在金麦国际申请承认新加坡法院判决案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依据中新《法律查明合作备忘录》和《商事判决互惠指导备忘录》,首次将互惠原则从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这一突破使中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案例增至12国,显著提升跨境商事主体的信任度。
1. “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实现诉讼、调解、仲裁的无缝衔接。例如,北京律协与新加坡律师组织签署《合作备忘录》,推动跨境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数据显示,近三年全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结量达6.6万件,统一裁判尺度成效显著。
2. 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储备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联合实施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计划”,已培养千余名通晓国际规则的专业律师。北京律协设立的涉外律师人才库,现有1326名律师入库,覆盖跨境投资、工程承包等12个领域,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全周期”法律服务。
3. 法律查明体系的智能化升级
全国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整合了60国法律数据库,并开发AI辅助查明系统。在蒙古国仲裁裁决承认案中,法院通过平台快速调取《中蒙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与《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将审查周期缩短至30天,效率提升60%。
1. 裁判文书的国际认可度提升
中国法院35份裁判文书被联合国贸法会收录,涉及跨境破产、国际融资租赁等领域。例如,某中企在德国胜诉的专利侵权案,其裁判要旨被欧盟法院引用,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标杆”。
2. 司法协助网络的实质性拓展
中国已与152国签署共建合作文件,其中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覆盖率达85%。2025年新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法律服务合作框架》,推动跨境执行、律师执业资格互认等机制落地,为中亚、南亚项目提供“家门口”的法律支持。
3. 规则输出的“软实力”构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白皮书》,系统梳理了127项裁判规则,被世界银行纳入《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评估指标。例如,“反担保减额不欺诈”规则已被新加坡、阿联酋等国法院参考,形成“中国规则”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