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护农“芯” —— 一年来最高法知产法庭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纪实》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0-13 | 0 次浏览

一、文件背景与核心目标

在2025年世界粮食日及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法护农“芯”——一年来最高法知产法庭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纪实》,系统总结了法庭自2019年成立以来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实践成果。文件以“守好农业‘中国芯’”为核心目标,强调种子作为农业“芯片”的战略地位,旨在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种业自主创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工作举措与成效

(一)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

  1. 提高判赔数额,降低维权成本
    最高法知产法庭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升侵权赔偿金额。例如,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二审判决侵权方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334.7万元及维权开支20万元,创下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判赔额新高。同时,法庭通过“举证责任转移”“文书提出命令”等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破解“取证难、鉴定难”问题。

  2. 延长保护链条,缩短审理周期
    法庭在判决中延伸保护范围,如要求侵权方销毁侵权种子繁殖活性、通知关联主体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并设定高额迟延履行金(每日10万元至2万元)。此外,通过优化审判流程,2023年法庭新收植物新品种案件180件,审结166件,同比分别增长16.1%和100%,案件审理效率显著提升。

  3. 提炼裁判规则,统一司法标准
    法庭发布四批共50件典型案例,形成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及司法解释。例如,在“卡利普索凤梨品种权新颖性案”中,明确侵权销售不影响品种权新颖性;在“钜宝紫水晶蝴蝶兰侵权案”中,确立“名称相似+主要性状比对”的同一性认定标准。这些规则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

(二)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破解专业难题

  1. 引入分子标记检测与专家辅助
    针对植物新品种亲子关系、特异性等专业技术问题,法庭采用基因分子检测技术,并建立“技术调查+专家咨询+专家陪审”四位一体机制。例如,在“金如意山楂侵权案”中,通过性状比对与基因检测,确认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高度吻合。

  2. 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法庭认可农业行政部门在种子抽样、送检等环节形成的证据效力。在“远科105玉米侵权案”中,依据行政机关现场勘验记录,认定侵权人“真假混卖”行为,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三)严惩新型侵权模式,净化市场环境

  1. 打击“套牌侵权+真假混卖”
    侵权人通过伪装正规种子包装、混售侵权产品逃避监管。法庭在“永玉3号玉米侵权案”中,揭露侵权人以“三颗红星+精品专供”标记管理侵权种子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遏制隐蔽化侵权手段
    针对互联网平台销售、农民合作社掩护等新型侵权,法庭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保全等措施,阻断侵权链条。例如,在“W68玉米亲本技术秘密案”中,参考市场惯例确定赔偿数额,严惩技术秘密泄露行为。

三、典型案例的示范价值

(一)“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惩罚性赔偿的标杆

  • 案情:权利人恒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玉米品种“NP01154”作为亲本生产杂交种子。
  • 裁判要点
    • 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5334.7万元;
    • 要求侵权方销毁种子活性、通知关联主体签署承诺书;
    • 设定每日10万元至2万元的迟延履行金。
  • 意义:展现司法对恶意侵权的零容忍态度,推动行业形成“不敢侵、不能侵”的法治环境。

(二)“卡利普索凤梨品种权案”:明确新颖性判定规则

  • 案情:陈某芳以侵权销售为由,主张“卡利普索”凤梨品种丧失新颖性。
  • 裁判要点
    • 侵权销售不影响品种权新颖性,关键在于是否经育种者许可;
    • 驳回陈某芳请求,维持品种权有效。
  • 意义:厘清品种权保护边界,为育种者创新提供稳定预期。

(三)“钜宝紫水晶蝴蝶兰侵权案”:同一性认定的创新

  • 案情:钜某公司主张创某公司销售的“紫水晶”蝴蝶兰侵害其品种权。
  • 裁判要点
    • 以“名称相似+主要性状比对”结合缺乏反驳证据,认定同一性;
    • 驳回创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赔偿12万元的判决。
  • 意义:为无性繁殖品种侵权认定提供可复制的裁判路径。

四、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1. 提升维权信心:2023年品种权人胜诉率达90%,权利人主动维权案例显著增加。
  2. 倒逼创新投入:高额判赔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促使企业加大育种研发,推动种业科技自立自强。
  3. 构建大保护格局:法庭与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推动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协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