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治聚焦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起施行 及时清理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0-10 | 0 次浏览

一、制度背景与立法意义

2025年10月10日正式施行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场监管总局落实202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241条的具体举措。该制度旨在破解“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市场资源、扰乱登记秩序的难题,通过法治化手段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推动市场资源高效配置。

立法背景

  • 问题导向:据统计,全国范围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公司超百万家,这些“名存实亡”的企业导致市场主体数据失真,增加行政成本,甚至成为债务纠纷、税务违法的温床。
  • 政策呼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办法》的出台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关键步骤,标志着我国企业退出制度从“被动清理”向“主动治理”转型。

二、核心制度设计:强制注销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一)适用范围:排除特殊主体,聚焦“僵尸企业”

  1. 强制注销对象
    •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3年,且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
    • 适用范围涵盖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但明确排除两类主体:
      • 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注销。
      • 存在特殊情形的企业:如涉及诉讼、仲裁、破产清算、未结清社保或工资债务的企业,需通过救济程序恢复登记。
  2. 排除情形的法律依据
    • 《办法》第2条直接援引《公司法》第241条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8条,确保与上位法衔接。

(二)程序规范:从公告到注销的全流程设计

  1. 批量公告与异议期
    • 公告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公告,公告期90日,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强制注销事由等。
    • 异议提出: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材料等。
  2. 形式审查与程序终止
    • 登记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立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典型案例:如某建筑公司因未清算即被注销,股东被判承担27000元债务,此类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异议程序阻止不当注销。
  3. 决定送达与效力
    • 登记机关参照《民事诉讼法》送达决定书,对失联企业采取公告送达(满30日视为送达)。
    • 法律效力:公司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营业执照作废,但原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三、救济机制: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键设计

(一)恢复登记的法定情形
《办法》第10条明确四类可申请恢复登记的情形:

  1. 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2. 处于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
  3. 处于清算或破产程序;
  4. 其他确需恢复的情形(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恢复登记的申请与审查

  1. 申请主体: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材料等。
  2. 审查程序:登记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恢复登记,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

(三)法律责任:遏制滥用程序行为
《办法》第16条明确对提交虚假材料、恶意申请异议等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确保救济程序不被滥用。

四、制度创新与实施保障

(一)信息化支撑: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1. 系统互联:登记机关需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升注销便利化程度。
  2. 典型实践:如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注销登记与税务清税、社保注销的联动办理。

(二)法律后果的明确化

  1. 公司终止: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名称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 债务承担:原股东、清算义务人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防止通过强制注销逃避债务。

五、实务建议:企业与律师的应对策略

(一)对企业的合规提示

  1. 及时清算与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3年内完成清算并申请注销,避免强制注销导致的信用污点(如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
  2. 异议申请的时效性:利害关系人需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逾期将丧失阻止注销的权利。

(二)对律师的业务指引

  1. 异议申请材料准备:协助债权人收集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如合同、判决文书),确保形式合规。
  2. 恢复登记的诉讼策略:对已注销企业,可依据《办法》第10条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恢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