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7-02 | 0 次浏览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与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着胜诉当事人和法院,大量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规避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导致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据统计,截至2025年5月,全国累计有超过800万名失信被执行人,但因拒执罪被立案追诉者却凤毛麟角,失信成本偏低。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它不仅明确了各办案机关在拒执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还细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为拒执罪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最明确的路径指引。

二、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各办案机关职责分工

  1. 人民法院的职责
    •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情节或者造成后果的证据材料。
  2. 公安机关的职责
    • 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开展侦查工作,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3.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与程序

  1. 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自诉案件受理程序
    •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刑事自诉状;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强化对涉案财产的查控与处置

  1.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的查控
    •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处置
    •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的,应当及时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四)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协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专门人员,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意见》的贯彻执行。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各办案机关可以及时研究解决拒执罪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打击拒执罪的合力。

三、文件亮点与影响

(一)亮点

  1. 程序性规定明确
    • 《意见》为拒执罪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最明确的路径指引,明确了各办案机关在拒执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细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 自诉程序完善
    • 《意见》完善了自诉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受理程序,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当公权力机关未履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涉案财产查控强化
    • 《意见》强化了对涉案财产的查控与处置,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确保涉案财产得到有效控制。

(二)影响

  1. 提高拒执罪适用率
    • 《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拒执罪的适用率,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明确各办案机关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细化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为拒执罪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 《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有效威慑,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 推动“执行难”问题解决
    • 《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通过完善拒执罪的相关规定,加强刑事打击与威慑力度,与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方位打击体系,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

四、结语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司法机关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明确了各办案机关在拒执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还细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为拒执罪的落地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将密切关注《意见》的实施情况,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共同推动我国司法事业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