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保障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批复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6-30 | 0 次浏览

一、文件背景与发布概况

202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9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文件于2025年4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选择机制,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保障委托辩护人的会见权

《批复》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解读

  • 突破性意义:此前实践中,若法律援助律师已介入案件,委托辩护人可能因程序限制无法及时会见当事人,导致当事人真实意愿难以传达。《批复》首次明确赋予委托辩护人“无条件会见权”,无论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已开展工作,委托辩护人均可独立会见,确保当事人能充分表达辩护人选择意愿。
  • 程序保障: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需在收到委托辩护人会见申请后,立即安排会见,不得以“法律援助律师已介入”为由设置障碍。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程序性保护。

(二)保障在押人员对辩护人的选择权

《批复》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解读

  • 法律衔接: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未委托辩护人”。《批复》明确,若当事人通过监护人或近亲属委托了辩护人,即视为其已行使委托权,法律援助机构应立即终止指派,避免“双重辩护”导致的资源浪费与程序冲突。
  • 实践操作:法院、检察院在收到当事人明确选择委托辩护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后,需在24小时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并同步告知委托辩护人接续辩护工作。这一流程设计兼顾效率与公正,防止因程序拖延影响当事人权益。

三、文件出台的深远意义

(一)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批复》通过赋予在押人员“会见权”与“选择权”双重保障,体现了刑事诉讼从“程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深化。当事人不再是被动的法律援助接受者,而是能主动参与辩护人选任的诉讼主体,这符合国际人权法中“公平审判权”的核心要求。

(二)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

此前,部分案件中存在“法律援助律师与委托辩护人并存”的现象,既导致司法资源重复投入,也可能因辩护策略冲突影响案件质量。《批复》通过明确“有委托即终止援助”的规则,促使法律援助资源向真正需要的人群倾斜,例如经济困难且无亲属委托的当事人。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

《批复》的出台统一了全国范围内辩护人选择的标准,减少了因地方性规定差异导致的“同案不同权”现象。例如,过去某些地区要求“委托辩护人需经法律援助律师同意方可会见”,此类不合理限制被彻底废除,司法程序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显著增强。

四、对律师实务的指导建议

(一)及时更新办案流程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会见申请,并明确援引《批复》条款,确保会见权不受干扰。同时,需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确认其是否已行使选择权,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法律援助未及时终止。

(二)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

在当事人选择委托辩护人后,律师可主动协助法院、检察院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推动终止程序高效完成。例如,提交当事人签署的《选择委托辩护人声明书》作为终止援助的依据,减少沟通成本。

(三)关注特殊群体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律师需特别注意《批复》中“监护人代为委托”的规定。在会见时,应通过适当方式核实当事人真实意愿,防止监护人滥用代理权损害当事人利益。

五、结语

《批复》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向“当事人中心主义”迈出关键一步。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辩护服务流程,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法治框架内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我们呼吁全国律师同仁共同学习、贯彻《批复》精神,为推动中国刑事司法文明进步贡献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