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6批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的文件指导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5-30 | 0 次浏览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6批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应予以高度重视。该批案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对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下从案例的核心价值、具体指导内容及律所应对建议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第46批指导性案例的核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6批指导性案例,是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重要实践成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回应。该批案例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规则,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环境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审查规则以及跨行政区划案件的程序规则等,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权威参考。

二、具体指导内容分析

  1.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认定
    以“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案例明确了建设项目已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建设单位已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的,不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这一规则要求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时,需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环评程序合法性及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避免盲目主张风险存在。

  2. 环境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审查规则
    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强调了对调解协议的实质审查义务,要求协议内容必须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调解时,应确保协议明确修复措施、期限、费用、验收程序及监督主体,避免协议因内容模糊或无法执行而被法院驳回。

  3. 跨行政区划案件的程序规则
    “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定管辖及修复资金跨区域移送执行的规则。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跨区域环境案件时,需关注管辖法院的指定依据及修复资金的执行路径,确保案件程序合法、修复资金有效使用。

三、对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建议

  1. 加强案例学习与研究
    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律师深入学习第46批指导性案例,掌握裁判规则的核心要义,提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领域的专业能力。

  2. 规范案件代理流程
    在代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规范案件代理流程。例如,在主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设项目存在环评违法或保护措施不足;在参与调解时,需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可行,并经法院实质审查通过。

  3. 强化跨区域协作能力
    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与不同地区法院、检察院及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熟悉指定管辖及修复资金跨区域移送执行的程序要求,确保案件高效、公正处理。

  4. 积极参与环境法治建设
    律师事务所可通过发表专业文章、参与立法研讨等方式,为环境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同时,可结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为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助力企业防范环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