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9-11 | 0 次浏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布了一批反垄断典型案例,并明确指出这些案例旨在“释放强化公平竞争司法信号”。此举在反垄断领域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进入了一个更加深入、成熟和常态化的新阶段。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对该批案例所释放的核心信号进行如下解读:
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并非简单地重复法条,而是通过对已生效判决的精选和梳理,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一致的司法理念。
信号强度升级: 这表明反垄断不再仅仅是立法和执法的“纸上谈兵”,而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例,将法律原则转化为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标准,司法在反垄断体系中的作用愈发关键。
导向性明确: 文件标题直接点明“行政垄断”和“横向垄断”两大重点领域,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当前市场中最为突出、危害最大的两类垄断行为的持续关注和高压态势。
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通过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也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行为指引,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市场预期的确定性。
(一) 剑指“行政垄断”:破除区域壁垒,优化营商环境
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直是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顽疾。本次案例必然包含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释放信号:
司法监督强化: 明确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认定其无效。这为市场主体挑战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等不合理政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武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 案例将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内部行政程序向外部司法监督延伸,倒逼行政机关在出台政策前进行更严格的自我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的产生。
保护范围扩大: 不仅保护竞争者,更保护因行政垄断而选择受限、承担更高成本的消费者和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彰显了反垄断法维护公共利益的本质。
对企业/政府的启示:
对政府机关: 必须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思维,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必须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公平性。
对企业: 当遭遇诸如“强制指定交易”、“歧视性准入标准”、“区域性补贴”等不公待遇时,应勇于通过行政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 严惩“横向垄断”:打击核心卡特尔,维护市场基础
横向垄断协议(特别是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被称为“核心卡特尔”,是竞争法打击的重中之重。本次案例必将重申对其的严厉态度。
释放信号:
“本身违法”原则延续: 对于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赤裸裸的限制竞争行为,司法机关将继续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一经证实,无需考察其是否具有实际损害效果即可判定违法,处罚严厉。
协同行为认定标准细化: 案例可能会进一步明确,即便没有白纸黑字的协议,只要经营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并实施了协调一致的行为(如同步涨价),即可认定为垄断协议,扩大了法律规制的范围。
宽大制度应用与鼓励举报: 典型案例可能会展示“宽大制度”(Leniency Program)的应用,即对首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参与者免除或减轻处罚。这将继续激励卡特尔内部成员主动揭发,提高执法效率。
对企业的启示:
合规红线绝对不可触碰: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内控合规体系,严禁任何与竞争对手就价格、产量、客户、区域等敏感信息进行沟通或达成默契。
员工培训至关重要: 需对销售、市场等关键岗位员工进行持续的反垄断合规培训,避免因员工个人行为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单和民事索赔。
善用宽大制度: 一旦不慎卷入,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意见,评估通过主动报告获得宽大处理的可能性。
赔偿力度加大: 案例可能涉及高额民事赔偿判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激励受害者提起诉讼。
平台经济反垄断常态化: 虽然标题未直接点明,但案例中可能包含涉及平台企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明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已融入常规反垄断框架。
司法与执法的协同: 强调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与配合,行政处罚决定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力证据,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