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8-13 | 0 次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月):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告(薛某亮,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其债权未获清偿。
被告抗辩:可能主张已履行清算程序义务,或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公司法》第18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8条等)。
争议焦点
清算组成员是否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如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王某月)?
清算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如恶意注销、资产处置不公等)?
债权人损失与清算行为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清算组成员的通知义务
法院可能认定:清算组未通过书面通知(或公告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告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构成程序违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关键证据:债权人王某月是否被列为“已知债权人”(如存在生效判决、合同履行记录等)。
清算责任的归责原则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清算组成员需自证已尽勤勉义务,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情形:若被告能证明已按法定程序操作(如公告次数达标、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或债权人损失与清算行为无关,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赔偿责任范围
以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本金+法定利息为限,不包含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
若存在多名清算组成员,可能判决连带责任(内部可按过错比例追偿)。
清算组的高频违法行为
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仅通过报纸公告,未对已知债权人个别书面通知。
恶意注销逃避债务:清算报告中隐瞒债务或虚构清算完毕结论。
资产处置瑕疵:低价转让资产给关联方,或未优先清偿职工债权。
合规清算的关键步骤
通知义务:
对已知债权人(如合同相对方、诉讼对手方)必须书面通知;
公告需在国家级/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且不少于60日。
债务清理顺序:职工工资→社保/税款→普通债权(《公司法》第186条)。
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并载明债务处理情况。
对股东/清算组成员的警示
清算程序必须“形式合规+实质公平”,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个人责任。
涉及关联交易或资产处置时,建议委托第三方评估并留存证据。
对债权人的维权建议
发现债务人进入清算后,应立即申报债权(无论是否收到通知),并留存申报凭证。
若公司已注销,可起诉清算组成员或主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
对律师的代理策略
代理债权人:重点核查清算组是否履行通知义务(调取工商档案、公告记录)。
代理清算组:举证已尽勤勉义务(如会议记录、通知回执、资产评估报告)。
案例的典型意义
该案被选为“入库参考案例”,可能因其裁判规则统一了当地清算责任纠纷的审理标准(如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律所的服务亮点
风险预防:为企业提供清算程序合规审查,避免股东责任连带化。
诉讼策略:擅长通过“程序违法”切入点突破清算责任案件(如证明公告方式不合法)。
该案例再次警示企业:“简易注销”不等于“免责注销”,股东及清算组成员若忽视法定程序,可能面临“有限责任突破”。舟岛律所通过此类案例的解读,强化了其在“公司终止阶段风险管控”领域的专业形象,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建议企业在解散清算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团队,确保全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