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小舟 | 发布日期:2026-03-25 | 0 次浏览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中华民族精神根脉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吴兆祥
编者按 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文明的载体,人文遗迹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第二条将人文遗迹纳入生态环境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通过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开发布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无一不彰显了文化遗产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重要价值。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助力共建新时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屏障,本栏目特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文化遗产是辉煌灿烂中华文明的有力见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人民法院助力做好新时代新征程文物工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的重大法律成果,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其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守护中华文明瑰宝、筑牢文化根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2025年1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通过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开发布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法治意识,助力共建新时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屏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是我们在新时代坚定文化自信、推进文化建设的思想宝库,人民法院必须原原本本学习领会、深刻把握要义精髓、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锚定文化强国建设目标,提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重大工程项目,为人民法院依法服务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开展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工作中,要深刻领会党中央的战略部署,自觉将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工作融入国家战略、融入工作大局,确保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我们要全面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持续提升全社会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法治意识。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案件。同时,积极推进文化遗产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和审判专业化的建设发展,为全面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维护国家文物安全、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保护第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把“保护第一”写入法律,强调保护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主线。在文物保护典型案例中的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王某平等盗掘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赔偿对被盗掘的古墓葬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并在文物保护现场公开开庭、以案释法,提升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要坚持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严厉打击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文物违法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同时,环境资源审判涉及丰富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维度,我们要积极探究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自然观如何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观相融合。此外,对于实施妨害文物管理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环境要素损害的,需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机衔接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推进预防性保护,激励行为人积极退缴文物、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并探索适用替代性履行修复义务,推动自然遗迹、人文遗迹、民俗文化、红色资源一体保护。
二是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和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加强历史研究和传承,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光大。如何在审判执行司法实践中兼顾文化遗产保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是办好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如在文物保护典型案例中的陈某某等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涉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该遗址保护项目立项时,遗址内私搭乱建严重、建筑垃圾堆积,原产权方某设备厂及法定代表人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多家房地产企业对该土地有开发意向,文物安全受到威胁。人民法院经保全、审判、执行各环节协同发力,依法保障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顺利征收,为遗址建成宝鸡工业博物馆成为工业文化研学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排除障碍。依法平等保护债权人等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多赢共赢。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要落实“让文物活起来”的重要理念,兼顾文物安全和合理利用,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助力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要注意将革命文物纳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范畴,弘扬革命文化,加强抗战遗址司法保护,深入挖掘阐释文物价值,推动文物活化利用。同时,还要依法平等保护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三是坚持促推加强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通过依法裁判,促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文物安全,助力全面修缮。如在文物保护典型案例中的某公司与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在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浙东运河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对大运河—浙东运河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自行承担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损失,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大运河文物保护执法履职,明确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的行为规范,司法助力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要牢记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聚焦文物安全,坚持和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助力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法治化水平。同时,要依法监督和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形成打击违法、保护文物的有效合力。
我们要助力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文脉赓续,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十五五”规划纲要系统谋划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大任务,人民法院要继续扎实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提高文化遗产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及“十五五”规划纲要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切实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工作全过程。
一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合。生态环境要素包含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办理好此类案件,需要我们学习历史知识、厚植文化底蕴、强化生态观念。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依法审理涉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各类案件,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进一步明确涉文化遗产纠纷相关案由,适时开展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稳妥处理涉文化遗产纠纷案件,推进相关司法裁判规则不断完善。
二是强化执法办案与社会治理并重。助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与文物遗址、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绿色资源与红色资源一体化保护。高度重视与检察、公安、文物行政部门等单位的协作配合,促推加强规范管理。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和以案释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引导全社会提升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强化以案释法,发布典型案例、积极推荐优秀文物和文化遗产案例充实人民法院案例库。
四是持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交流互鉴,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完善国际环境司法治理规则,积极总结宣传中国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工作经验,践行全球文明倡议,为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贡献中国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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