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背景与意义
2025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应运而生,该报告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5个法律适用问题,旨在明确裁判规则与标准,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二、专利案件审判要点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 权利要求书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
- 核心要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人在背景技术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侵权原则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体现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严格界定,防止过度扩大解释。
- 案例支撑:无具体案例直接对应,但此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确定性。
- 农药登记中实施农药专利的性质认定
- 核心要点:农药仿制药制造者为自己向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所必需的试验数据,有限地制造并使用落入农药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若未对专利权的正常行使产生不合理的损害,也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正当利益,则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科研例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案例支撑: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11号,该案例明确了农药登记过程中的专利使用边界,平衡了专利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 违反诚信原则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
- 核心要点:专利权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善意、合理地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若专利权人自行或引导标准制定者将其专利写入标准,无论标准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而在标准发布后对主观上无过错的标准实施者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则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 案例支撑: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5号,此案例对规范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防止专利权滥用损害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赔偿
- 核心要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按照全面赔偿原则,考虑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确定。这有助于遏制恶意诉讼行为,保护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支撑: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该案例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赔偿原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依据。
- 专利侵权诉讼中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 核心要点:“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中的“专门”指客观上只能用于实施专利,不具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中的“他人”包括终端消费者。这有助于准确认定帮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支撑:案号(2023)沪73知民初1054号,该案例对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 不具备勘验条件的被诉侵权产品举证责任
- 核心要点:对于客观上不具备勘验条件的被诉侵权产品,若专利权人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该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高度可能性,举证责任一般转移至被诉侵权人,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证据反驳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 案例支撑:一审案号(2024)湘01知民初548号,二审案号(2025)湘知民终93号,该案例明确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 技术手段叠加、重组式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 核心要点:涉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中,若诉争技术方案仅通过排列组合将现有技术手段简单叠加、重组,以网络常规设置方式以及信号收发、读取、处理等常规手段,赋予硬件设备单独或者集成的常规通信功能,实现更广通信范围或更多通信功能,但未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或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且在现有技术和诉争专利中所起作用无实质性差异,整体上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宜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 案例支撑: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41号,该案例明确了此类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有助于提高专利授权质量。
- 部分专利权共有人拒不到庭的处理
- 核心要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送达措施后,部分专利权共有人在明知或应知开庭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这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 案例支撑: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41号,该案例明确了部分专利权共有人拒不到庭的处理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 有效域外送达的认定
- 核心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向难以找到的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应把握好“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与“防止程序滥用”原则的平衡,注重提升涉外审判整体效能。结合《海牙送达公约》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可采用邮寄、电子、留置、公告以及要求权利共有人、一致行动人等转送等各种可用的国内外送达手段,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但除公告送达外,其他各送达方式之间不存在强制性顺序。向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域外邮寄地址或明确同意的电子邮箱送达,送达目的地国对此种送达无异议的,构成有效送达。
- 案例支撑: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141号,该案例明确了有效域外送达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商标案件审判要点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 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关术语的正当使用
- 核心要点: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关术语用于说明产品的原料、工艺等特点,并未对其中所包含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突出使用,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和认知,不会将该标识识别为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对该术语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这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 案例支撑: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346号,该案例明确了此类术语正当使用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 双方当事人均合法持有注册商标时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 核心要点:在双方当事人均合法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综合考量双方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市场实际情况,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核心判断标准,依法作出认定。相关公众能够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应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 案例支撑: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345号,该案例明确了此类商标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 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核心要点:被诉侵权人虽对二手商品的形状、配色和整体外观进行了实质性改变,但未经许可仍保留使用原商品上的商标标志,破坏了权利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使相关公众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被诉侵权人的权利用尽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这有助于规范二手商品市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支撑:一审案号(2023)浙01民初1248号,二审案号(2024)浙民终1159号,该案例明确了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 对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
- 核心要点: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地名的使用是否正当,应结合被诉侵权标识使用情况,相关主体使用方式是否善意、合理,是否存在攀附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以及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综合认定。这有助于平衡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地名的合理使用。
- 案例支撑:一审案号(2024)内0205民初484号,二审案号(2024)内02民终3851号,该案例明确了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四、总结与展望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梳理了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的45个法律适用问题,涵盖了专利和商标案件审判的多个方面。这些问题的明确和解决,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权威,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将呈现更加复杂多样的特点,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和标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