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小舟 | 发布日期:2026-04-07 | 0 次浏览
该案件源于互联网电视领域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某电视公司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下属公司,获得央视授权,享有春节联欢晚会等节目频道通过互联网电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而某平台公司作为互联网电视应用市场平台经营者,为用户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然而,电视公司发现平台公司提供的多个下载软件存在直播央视春晚及其他节目频道的行为,认为平台公司未尽合理监管义务,与软件经营者共同侵害其著作权,遂向天津法院提起约90起诉讼,并对其他软件类似侵权行为进行大量取证,拟陆续起诉,潜在纠纷达4000余起。
天津法院此前已对其中60余件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平台公司主观上对涉案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应与软件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合计判赔金额近2000万元。平台公司不服,就其中11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一审、二审判决对应用市场平台企业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影响行业创新发展,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戴怡婷法官团队收案后,面对平台公司希望一揽子调解包括已诉、待诉案件的强烈诉求,决定突破常规,尝试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团队认为,若仅判决个案,双方仍会陷入数千起诉讼漩涡,唯有“一揽子”调解才能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在调解过程中,合议庭审判长晏景、法官李丽与戴怡婷团队共同梳理案情、把握审理节奏。同时,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李剑及时施以“强心针”,指示进一步加强调解力度,争取“定分止争”,稳住调解大局。最终,在各方努力下,双方于2025年10月达成并履行一揽子调解协议。
法官团队始终将实质性化解纠纷作为核心目标,不满足于个案判决,而是着眼于整体矛盾的解决,通过一揽子调解避免双方陷入长期诉讼,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充分换位思考。平台公司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的不当,电视公司也理解平台公司在行业发展中的困境,双方在法官引导下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戴怡婷法官团队内部成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法官与法官助理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调解工作。同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以及地方法院保持密切协作,形成调解合力。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双方案件,与最高法民三庭保持联动,为调解提供有力支持。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事实认定,为最高法的调解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调解过程充满艰辛,法官团队面对双方对立情绪、突发转折等情况,始终保持耐心和毅力,坚持沟通协调,最终促成调解成功。
该案件的一揽子解决使平台公司免于破产风险,得以继续经营发展;电视公司的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双方从诉讼对手转向商业合作,实现了双赢,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此案明确了互联网电视领域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边界,为行业提供了行为准则和法律指引。通过调解,平衡了传统内容提供者与新业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促进了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案件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中实质性解纷的理念,为类似批量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成功范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创新调解模式,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彰显了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加强法院与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的合作,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与协同,形成保护合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批量纠纷线索,可及时与法院沟通,共同推动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引导互联网电视等行业加强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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