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小舟 | 发布日期:2026-03-27 | 0 次浏览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失能老人数量日益增多,其长期护理需求愈发迫切。然而,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在失能照护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家庭照护也面临巨大压力。因此,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于填补失能照护保障空白、缓解家庭照护压力、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的原则,旨在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

  1. 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 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统一保险统筹层次

  1. 统筹起步: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2. 省级统筹探索: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1. 多元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2. 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
    • 费率控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
    •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 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 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 灵活就业人员:鼓励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 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四)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1. 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 待遇标准:国家层面明确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3. 规范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1. 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2. 基金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
  3. 基金管理和监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

(六)做好政策衔接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