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假出资、假离婚、假破产……看清“逃废债”,法护“钱袋子”》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2-31 | 0 次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公开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全面覆盖当前实践中常见的逃废债类型并明确惩治规则。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相关案例,对文件核心要点及法律适用进行如下解读:

一、逃废债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典型类型

逃废债行为通过虚构事实、隐匿财产、滥用法律程序等手段逃避债务清偿,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逃废债行为可分为以下典型类型:

(一)滥用公司制度逃废债

  1. 横向刺穿公司面纱
    在“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实际控制人郑某通过控制乙、丙两公司,实施资产、财务、人员混同,恶意转移交易收益,导致乙公司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审理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要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需满足“资产、财务、人员、业务高度混同”标准,且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2. 股东恶意转让股权与抽逃出资

    • 案例二中,股东在公司负债期间两次零对价转让股权,受让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义务。法院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案例三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后2日内即转出,无正常交易依据,法院同样认定抽逃出资行为成立。
      法律要点: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通过股权转让或修改章程逃避出资的,不影响债权人追责;抽逃出资的认定需以“无合理对价”或“非正常交易”为前提。

(二)通过离婚程序逃废债

在“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债务人何某奇与配偶唐某莲协议离婚,将主要财产分配给唐某莲,导致何某奇无财产清偿对吴某芳的债务。法院综合离婚时间节点、财产分割失衡、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等因素,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
法律要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范围。

(三)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

  1. 虚假破产
    在“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元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通过伪造员工工资、重复记账、虚列借款等方式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要点: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的构成需满足“实施虚假破产行为”且“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利益”要件,主观上需具备逃避债务的故意。

  2. 破产程序中阻挠清算
    在“甲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方虚报债权、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管理人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取回被侵占财产,法院对妨害清算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
    法律要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负有配合义务,恶意阻挠清算的,管理人可依法追责;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

(四)执行阶段逃避执行

在“洪某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洪某金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将征收补偿款汇入女儿账户,故意规避执行。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刑罚。
法律要点: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隐匿、转移财产是典型逃避执行行为。

二、惩治逃废债的司法措施与协同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立审执”协同、部门联动、技术赋能等手段,构建全链条惩治体系:

(一)立案阶段:预警与甄别

在全国法院“一张网”中增加虚假诉讼甄别预警功能,利用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高风险案件进行立案预警,从源头遏制逃废债行为。

(二)审判阶段:事实查明与规则适用

加大事实查明力度,重点审查交易背景、资金流向、财产变动等关键证据。例如,在“假离婚”逃债案件中,法院需综合离婚时间、财产分割比例、债务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主观故意。

(三)执行阶段:查控与惩戒

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实现被执行人财产“一网打尽”;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逃废债行为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融资等;对情节恶劣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部门协同与破产管理人履职

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协作,形成打击逃废债合力。例如,在“洪某金案”中,执行法院移送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对妨害破产清算的行为人提起诉讼,维护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