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发布》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2-23 | 0 次浏览

一、文件发布背景与目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经应急管理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有效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流程,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完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进步,新业态、新风险不断涌现,原有法规已难以完全适应新时代安全生产监管需求,此次修订通过明确、严厉的处罚措施形成震慑力,强化监管的同时保障企业及个人的法定权利。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执法主体

  1. 适用范围: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2. 执法主体
    •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特定单位及其人员实施处罚。
    • 管辖权划分
      • 属地管辖: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管辖。
      • 中央企业特殊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管辖。
      • 争议解决机制: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种类与程序

  1. 处罚种类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非法开采的煤炭和采掘设备;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暂停或撤销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
    • 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
  2. 程序规范
    • 全过程记录:执法过程需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并归档,确保透明公正。
    • 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 听证门槛降低: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且听证免费。
    • 备案制度:重大处罚决定需向上级部门备案,例如县级部门罚款10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需报市级部门备案。

(三)重点违法行为与处罚力度

  1. “三违”行为(违章指挥、作业、违反规程):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至5万元罚款;
    • 对责任人处1000元至2万元罚款。
  2. 为非法生产提供条件
    • 明知对方无证照仍提供场所、仓储等条件的,最高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上限5万元);无违法所得的,最高处2万元罚款。
  3. 弄虚作假骗取许可
    • 被撤销许可的,面临高额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 合并处罚原则
    •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部法规的,按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避免重复处罚。

(四)当事人权利保障

  1. 陈述与申辩权: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执法部门需充分复核并采纳合理意见,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2. 救济途径: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处罚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 信息化查询:应急管理部门需提供信息化手段,方便当事人查询违法事实、陈述申辩及听证安排。

三、文件实施意义

  1. 强化监管震慑力:通过明确处罚种类、提高罚款上限、引入合并处罚等措施,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规范执法程序:全过程记录、权利告知、听证门槛降低等规定,确保执法透明公正,减少行政争议。
  3. 促进社会共治: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明确移送管辖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格局。
  4. 适应新业态风险:针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风险,修订条款为监管新兴行业(如化工、新能源)提供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1. 企业合规建议
    •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员工培训。
    • 对合作方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因第三方违法行为牵连自身。
    • 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充分利用陈述申辩权降低处罚影响。
  2. 执法部门建议
    •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确保熟悉新规条款和程序要求。
    • 完善信息化执法系统,实现案件全流程线上管理。
    • 强化与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