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2-22 | 0 次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科技创新司法保护的持续深化,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动态,就《解释(三)》的核心内容及实务影响进行如下解读: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专利侵权行为呈现出技术复杂化、手段隐蔽化、纠纷跨域化等新特征。传统司法解释在应对新型侵权模式时面临挑战,例如管辖权争议、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标准等问题亟待细化。《解释(三)》的出台,旨在通过系统化规定填补法律适用空白,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被告以原告虚列被告制造管辖连结点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需审查被告与诉争事项的实际联系。这一规定直指“管辖权滥用”问题,例如原告通过虚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手段,将案件引导至特定法院审理。实务中,此类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损害被告合法权益。例如,某企业被起诉专利侵权后,发现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分公司”实际并不存在,其目的仅为将案件移至对其有利的法院管辖。根据《解释(三)》,法院将对此类行为进行实质审查,遏制管辖权滥用。
第三条规定,销售行为地包括销售者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但排除原告可任意选择的交货地、网络购物收货地。这一条款针对电商领域专利侵权频发的现状,明确了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标准。例如,某网店销售侵权产品,原告为便于诉讼,选择将收货地作为管辖法院,但根据《解释(三)》,此类选择将被排除,法院将依据销售者实际经营地或产品储藏地确定管辖,避免原告通过选择管辖地获得不当优势。
第十一条规定,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陈述未被明确否定,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将限缩部分纳入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强化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防止权利人在授权阶段通过限缩性修改获得专利权后,又在侵权诉讼中扩大保护范围。例如,某专利在授权阶段因创造性不足被要求限缩权利要求,权利人同意修改后获得授权,但在侵权诉讼中又主张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根据《解释(三)》,此类主张将不被支持。
第十条明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的,法院应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条款为“现有技术抗辩”提供了更明确的裁判依据。例如,某专利技术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效率低下问题,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虽与专利技术部分相似,但未解决效率问题,甚至存在其他缺陷,根据《解释(三)》,此类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第二十五条(虽未直接提及,但结合实务需求推测可能涉及)可能强化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例如规定若权利人明知专利权不稳定仍提起诉讼,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旨在遏制“专利钓鱼”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例如,某企业被起诉专利侵权后,发现原告的专利已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存在明显缺乏创造性的问题,但原告仍坚持诉讼,导致被告耗费大量应诉成本。根据《解释(三)》,若法院认定原告存在恶意诉讼,可判令其承担被告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