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2-16 | 0 次浏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一部署为新时代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对《建议》中关于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司法职权配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性保障,需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建议》要求,需明确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的边界与分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权力架构。例如,深圳检察机关通过优化跨行政区域司法资源配置,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审判权运行中,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明确合议庭、独任法官的办案权限与责任,杜绝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事实认定是司法裁判的基础,需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事实认定体系。实践中,需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明确证据收集、审查、采信的标准与程序,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例如,深圳法院通过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强化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运用科技手段提升证据审查的精准度;同时,建立案件事实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庭前会议梳理争议焦点,庭审中聚焦事实查明,确保裁判所依据的事实经得起法定程序检验。
法律适用的统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需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发布机制破解“同案不同判”难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相似案件得到相似处理;深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注重法律适用与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契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公众对公正的普遍认知。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需严格遵循法定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代理权、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例如,深圳法院通过优化立案、分案、开庭、裁判、送达等审判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杜绝程序违法或程序瑕疵;同时,强化程序权利救济机制,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确保程序成为彰显司法文明、保障人权的重要载体。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需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实践中,需整合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例如,深圳检察机关通过“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发现、严肃查处。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需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与深度。例如,深圳法院通过推行庭审直播、文书上网、执行公开等举措,将立案流程、庭审过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全部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时,规范司法公开的边界,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兼顾当事人隐私保护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安全,实现公开与保密的有机平衡。
司法公正的评价主体应兼顾体系内自我评价与人大、公众、媒体、当事人、律师等外部评价。例如,深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特别重视当事人和律师的感受,通过建立良性互动渠道,防止舆情失真;同时,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如邀请专家咨询、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等,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与理解。
评价标准应在事实认定、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框架下进一步细化。例如,深圳法院在评价案件质量时,不仅关注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注重程序是否规范、当事人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将当事人满意度、社会公众认可度、案件服判息诉率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评价方法需兼顾质量与数量,避免指标僵化和KPI化倾向。例如,深圳检察机关在构建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时,注重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办案流程实时监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机制,提升检察工作整体效能;同时,避免过度依赖指标考核,防止评价目的偏离本义。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提供了更多手段。例如,深圳法院通过加快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执法司法数据库,实现执法司法数据汇聚共享;同时,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执法司法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执法司法数据流通和公开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执法司法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安全性。
司法公正最终要靠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来实现。例如,深圳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常态化、专业化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重点提升司法人员的法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完善司法人员遴选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优秀人才进入司法队伍;此外,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将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
涉诉信访是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的重要窗口。例如,深圳法院通过规范信访秩序,对合理合法的诉求依法予以解决,对无理缠访闹访行为依法处置,引导公众理性表达诉求、尊重司法裁判;同时,强化司法裁判文书说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裁判依据和理由,让当事人明白“赢在哪里、输在何处”,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