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数字时代的“护苗”之战——三起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带来思考》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舟岛 | 发布日期:2025-11-21 | 0 次浏览

一、文件背景与核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起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是数字时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司法实践。文件通过“肖像权保护”“网络言行规范”“犯罪惩治与预防”三大维度,系统回应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网络行为约束及犯罪预防的迫切需求。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此举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修复”的全链条治理模式转型,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司法范本。

二、典型案例的司法价值与启示

(一)案例一:陈某某诉苏州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未成年人肖像权的司法保护边界

案情核心:某网络店铺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陈某某的艺术节表演照片用于商品宣传,被法院认定侵犯肖某某肖像权。
司法突破

  1. 明确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标准:法院以“社会一般认知标准”确认肖像权归属,强调未成年人肖像的商业使用需经监护人明示同意,填补了未成年人肖像权司法保护的空白。
  2. 强化网络经营者义务:判决要求网络店铺承担侵权责任,倒逼平台企业完善内容审核机制,例如要求商家上传肖像使用授权证明,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
    实践启示: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指出,此案为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路径,建议家长定期监测网络平台中未成年人肖像使用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案例二:小王诉小李及父母名誉权侵权案——未成年人网络言行的法律边界

案情核心:小学生小李因矛盾在班级群、社交平台发布贬损小王的言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判决小李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突破

  1.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明确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行受法律约束,侮辱、诽谤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与线下行为适用同等法律标准。
  2. 监护人责任细化:判决强调监护人需履行“教育、监督、担责”三重义务,例如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处理矛盾、监控其网络行为,并在侵权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启示: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建议,学校应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法治课程,家长需与子女签订《网络行为承诺书》,明确禁止发布侮辱性言论、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

(三)案例三:李某某、穆某某敲诈勒索案——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案情核心:两名未成年人通过短视频平台习得犯罪方法,以“游戏代练”为名诱骗他人账户并敲诈勒索,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
司法突破

  1. “双向惩治”机制:既依法严惩犯罪行为(如对主犯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针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如对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体现“惩教结合”原则。
  2. 平台责任延伸:法院向短视频平台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完善内容审核、未成年人模式、违法风险提示等机制,阻断不良信息传播链条。
  3. 社会支持体系构建:通过回访帮教、心理干预等措施,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例如为穆某某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降低再犯风险。
    实践启示: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强调,此案为“平台-家庭-学校-司法”协同治理提供了范本,建议建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警数据库,对高风险行为实施分级干预。

三、数字时代“护苗”行动的未来方向

(一)立法层面: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

  1. 细化肖像权、隐私权保护条款:明确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肖像、隐私信息的存储、使用、删除规则,例如要求平台对未成年人账号默认开启“隐私保护模式”。
  2. 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港”制度:对履行审核义务的平台减免侵权责任,激励企业主动治理网络侵害行为。

(二)司法层面:强化全链条治理能力

  1. 推广“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模式:如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参与的“法援护苗”行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干预、社会救助一体化服务,2024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未成年人案件18万件,服务质效显著提升。
  2. 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公安、网信、教育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例如针对校园欺凌案件,实现“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联合救助”无缝衔接。

(三)社会层面:凝聚多元保护合力

  1.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求网络平台建立未成年人内容分级制度,例如短视频平台对涉及暴力、色情的内容强制限制未成年人观看,并开通“一键举报”通道。
  2. 公众参与机制创新:鼓励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护苗”行动,例如开展“网络安全进校园”活动,2025年全国已建立5.3万个“护苗”工作站,覆盖超90%的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