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两部法律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立足我国人口结构变化与基层治理需求,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基层自治组织功能,为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实务经验,从修改背景、核心条款、实践意义三个维度进行专业解读。
一、修改背景:回应基层治理新挑战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作为城乡社区治理的核心主体,在保障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人口流动加剧、老龄化程度加深,基层治理面临三大新挑战:
- 农村空心化与资源代管需求: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导致部分农村“空心化”,留守儿童与老年人权益保障需求激增。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时,村级组织需承担资源管理职能。
- 社区矛盾多元化与物业纠纷频发:城市社区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矛盾、公共设施维护争议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居委会介入调解。
- 基层自治能力与法治化水平不足:部分村(居)委会在协助政府工作、组织自治活动时存在职责不清、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通过法律明确权责边界。
此次修改通过制度设计回应上述挑战,推动基层治理从“经验型”向“法治型”转型。
二、核心条款解读:四大制度创新
(一)增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条款内容:两部法律均明确要求在村(居)委会下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关爱服务计划、协调资源投入、监督权益保障措施落实。
实践意义:
- 精准化服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缺失、老年人医疗保障不足等问题,委员会可联合社会组织开展定期走访、健康筛查、心理疏导等服务。例如,某省试点村通过委员会协调,引入公益组织为留守儿童开设“四点半课堂”,解决课后无人照料难题。
- 资源整合平台:委员会可统筹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等资源,避免重复投入。如某社区委员会整合民政部门“适老化改造”资金与企业捐赠,为独居老人安装紧急呼叫装置。
- 监督机制强化:委员会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质询,确保关爱措施落地。某市居委会委员会因未及时公示儿童福利资金使用情况被责令整改,推动透明化治理。
(二)明确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条款内容: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依法代行其职能,包括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等。
实践意义:
- 填补制度空白:解决部分农村因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导致的资产闲置、收益分配争议问题。例如,某村因未成立经济合作社,集体林地承包款长期滞留账户,修改后村委会代行职能,及时将资金用于村道修缮。
- 权责清晰化:代行职能需遵循“依法、民主、公开”原则,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某村村委会代行经济组织职能时,因未召开村民会议擅自处置集体商铺被法院判决无效,强化程序约束。
-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衔接:明确代行仅限临时性、过渡性安排,长期职能仍需通过设立专业组织履行,避免职能混淆。
(三)居委会协助指导物业纠纷调解
条款内容:居委会需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调解物业纠纷,可建立由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
实践意义:
- 矛盾化解前置:居委会提前介入物业纠纷,避免矛盾升级。例如,某社区居委会通过联席会议协调,促成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停车费调整达成共识,避免群体性事件。
- 规范业主自治:居委会可指导业主大会制定议事规则、选举程序,防止“少数人操控”。某社区居委会因未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导致选举结果被法院撤销,推动居委会履职尽责。
- 多元化解机制:居委会可联合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服务。某市通过“居委会+司法所”模式,物业纠纷调解成功率提升至85%。
(四)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条款内容:明确村(居)委会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村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主任,成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重大事项需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实践意义:
- 政治引领强化:确保基层治理方向与党的政策一致。例如,某村党组织在讨论集体土地流转时,提出“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原则,避免短期经济利益损害长远发展。
- 组织效能提升:交叉任职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决策效率。某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居委会主任后,协调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从提案到落地仅用3个月。
- 监督机制完善:村党组织对村(居)委会财务、重大事项实行全程监督,防止腐败。某村党组织因未审核村委会签订的虚假工程合同被问责,推动监督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