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严惩网络游戏重复侵权,护航数字产业发展—— 谁动了金庸的“江湖”?》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9-29 | 0 次浏览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网络游戏重复侵权纠纷,原告某软件公司持有金庸四部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的独家网络游戏改编权,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A游戏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长期使用与小说高度相似的角色设定、武功名称及剧情桥段。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

  1. 侵权认定标准:游戏元素与原作的“实质性相似”如何界定?
  2. 重复侵权责任:和解协议后再次侵权是否构成新侵权行为?
  3. 惩罚性赔偿适用:重复侵权是否满足“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要件?

二、法律要点解析

(一)著作权侵权认定:从“实质性相似”到“独创性表达”
  1. 实质性相似比对
    法院通过“人物—情节—细节”三维度综合判断:
    • 人物关系:A游戏中“断指神丐”与洪七公的师徒传承、嗜吃设定完全一致;
    • 情节串联:游戏任务线复现了“杨过断臂—习得黯然销魂掌—对抗金轮法王”的核心脉络;
    • 细节设计:武功招式名称(如“怅然伤神掌”对应“黯然销魂掌”)、台词(“照顾好我七舅姥爷”源自《武林外传》)构成对原作独创性表达的直接使用。
      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改编权保护的是对原作独创性表达的具体呈现,而非思想或公有领域素材。
  2. 公有领域抗辩的排除
    被告主张“君子剑”“淑女剑”源于《诗经》,但法院指出:
    • 单纯名称来源公有领域不构成抗辩,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判断是否构成对原作独创性表达的复制;
    • A游戏中通过系统化组合人物、武功、剧情,已超出对传统文化的合理借鉴范畴。
(二)重复侵权行为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边界
  1. 和解协议的性质
    法院明确:和解协议是“清除令”而非“豁免证”。若协议未明确授权继续使用侵权内容,则推定合同目的为彻底制止侵权。
    • 本案关键:被告在2021年和解后未删除侵权内容,2024年新版本中新增多项侵权元素,构成新的侵权行为,不构成重复起诉。
  2. 主观恶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 被告作为专业游戏运营商,明知侵权行为仍持续七年,年流水收入达千万元;
    • 在和解后新增侵权内容,属于对司法裁判的公然漠视,符合惩罚性赔偿“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要件。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从基数核算到倍数确定
  1. 赔偿基数四维度核算
    法院从以下方面综合确定赔偿基数:
    • 营业收入:调取A游戏七年流水数据,剔除非侵权版本收入;
    • 净利润率:参考行业平均水平(约35%)计算侵权获利;
    • 侵权贡献率:通过玩家调研证明80%用户因金庸元素下载游戏;
    • 惩罚期间:自首次侵权至判决生效持续七年。
  2. 两倍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 被告重复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规模性,且通过版本更新规避监管;
    • 赔偿总额300余万元既覆盖原告实际损失,又体现对恶意侵权的惩戒。

三、司法创新与行业启示

(一)判后和解机制:从“一判了之”到“实质解纷”
  1. 整改方案细化
    法院组织双方制定可操作的停止侵权计划表,明确:
    • 删除所有侵权角色、武功、剧情;
    • 提交服务器日志证明整改彻底性;
    • 定期向法院报送运营数据。
  2. 致歉信的司法价值
    被告公开致歉信具有三重意义:
    • 修复原告商誉损失;
    • 对行业形成警示效应;
    • 体现司法裁判的社会引导功能。
(二)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基地的辐射效应

嘉定区法院依托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基地,发布:

  1.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白皮书》:系统梳理涉流量攀附、重复侵权等典型问题;
  2. 50件数字经济典型案例:涵盖AI技术合规、数据爬取等前沿领域;
  3. 诉源治理机制:通过“示范判决+类案调解”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四、对游戏行业的合规建议

(一)侵权风险防范
  1. 授权审查:使用文学、影视IP前需核查改编权链,避免“先上车后补票”;
  2. 元素拆分保护:对角色、武功、剧情等独创性表达申请著作权登记或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3. 竞品监测:建立定期检索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攀附行为。
(二)和解协议设计
  1. 明确义务边界:约定“权利人可随时通知修改新发现侵权内容”,避免条款模糊;
  2. 设置违约条款:对重复侵权约定高额违约金,增强约束力;
  3. 整改验收标准:细化删除范围、提交数据等义务,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三)惩罚性赔偿应对
  1. 证据固定:保留游戏版本更新记录、收入数据等,证明侵权规模;
  2. 主观过错抗辩:提供研发日志、市场调研等证明无恶意;
  3. 协商和解空间:在诉讼初期主动提出整改方案,争取降低赔偿倍数。

五、结语

本案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标杆案例,彰显了司法对创新与秩序的双重守护:

  • 对权利人: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判后和解机制,实现“赔偿—整改—修复”的全链条保护;
  • 对侵权人:以高额赔偿与公开致歉形成威慑,倒逼企业合规经营;
  • 对行业:以典型案例与白皮书输出规则,推动游戏产业从“流量攀附”向“原创驱动”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