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四批)——串通投标罪专题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7-09 | 0 次浏览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四批)——串通投标罪专题的文件解读

一、引言

法答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重要平台,其发布的精选答问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经验,对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四批)中串通投标罪专题进行深入解读,旨在为法律实务界提供参考。

二、串通投标罪适用范围的明确

(一)核心观点

法答网明确指出,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民营企业或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行为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法律依据

  1.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未限定项目性质。
  2.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实务意义

该解读打破了“串通投标罪仅适用于国家必须招标项目”的误解,强调刑法对招投标领域犯罪行为的全面规制。例如,某民营企业采购项目中,投标人通过协商报价、轮流中标等方式操纵投标结果,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50万元或违法所得超20万元,即可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串通投标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核心观点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需区分行为性质与责任主体。

(二)法律依据

  1.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投标人原则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科研项目允许个人投标。
  2.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串通投标罪可由单位或自然人构成。

(三)实务要点

  1. 自然人犯罪:若串通投标行为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责任人员个人实施,且不符合单位犯罪条件,则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例如,某公司采购经理与供应商串通,通过修改技术参数帮助其中标,若该行为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则由采购经理个人担责。
  2. 单位犯罪:若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且为单位利益,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为获取项目,通过行贿招标方负责人操纵投标结果,且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则构成单位犯罪。
  3. 特殊主体:挂靠单位或盗用单位名义的自然人也可成为犯罪主体。例如,无资质个人挂靠建筑公司参与投标,与招标方串通操纵结果,仍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情节严重”标准的细化

(一)核心观点

法答网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第六十八条,明确“情节严重”的三种认定模式。

(二)具体标准

  1. 数额模式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
    • 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
    • 累计计算:二次以上串通投标的,相关数额依法累计计算。例如,某企业连续三年在招投标中串通,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虽单次未达50万元,但仍构成“情节严重”。
  2. 情节模式
    •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
    • 威胁手段:如恐吓其他投标人、利用黑恶势力控制招投标活动。
    • 欺骗手段: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关键信息影响招投标结果。
    • 贿赂手段:如通过金钱、财物或利益输送换取偏向性支持。
  3. 数额+情节模式
    • 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三)实务应用

法院在参照《标准二》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处理。例如,某串通投标案中,行为人虽未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但通过贿赂评标专家操纵结果,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仍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直接经济损失与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1. 核心范围
    • 中标价异常导致的损失(如低价中标使招标人利益受损);
    • 招标活动失败产生的费用(如招标文件制作费、咨询费、评标费等);
    • 其他投标人的正常支出(如标书制作费、调查费等);
    • 项目误期造成的损失(如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额外成本等)。
  2. 计算方式:上述损失应合计计算。例如,某项目因串通投标失败,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10万元、评标费5万元,其他投标人支出标书制作费共计8万元,则直接经济损失总计23万元。

(二)违法所得的认定

  1. 核心原则:违法所得指行为人通过串通投标行为非法获取的利益。
  2. 实务要点:需区分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例如,某企业通过串通投标中标项目后获得利润50万元,但其中30万元为正常经营所得,仅20万元因串通行为额外获取,则违法所得为20万元。

六、实务建议

(一)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1. 完善招投标制度: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禁止员工参与串通投标行为。
  2. 加强培训教育:定期组织招投标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3.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举报串通投标线索,形成内部监督机制。

(二)对律师的辩护建议

  1. 精准把握构成要件:从行为性质、主体身份、损失数额等角度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2. 灵活运用辩护策略
    • 若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可主张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 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若违法所得认定存疑,可申请司法审计核实数额。

七、结语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四批)对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犯罪主体、情节认定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解答,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权威指引。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招投标领域法律动态,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