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的文件解读
——以202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案例为视角
一、背景与核心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发布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贯彻“涉毒必惩、惩毒必严、治毒必果”的司法原则,回应新型毒品犯罪增长、滥用群体低龄化等新形势。案例涵盖暴力抗法、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医务人员贩卖麻精药品、跨境走私新型毒品等类型,突出“从严惩处”与“特殊保护”并重的司法导向。
二、典型案例的司法逻辑与法律适用
- 暴力抗法与累犯情节的叠加处罚
- 案例: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
- 核心事实:温某鸿曾因盗窃罪被判刑15年,假释后五年内再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近3公斤,且两次驾车冲撞警车及过路车辆暴力抗法。
-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刑法》第347条,认定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因累犯、暴力抗法情节从重判处死刑。
- 司法逻辑:毒品数量与暴力抗法、累犯情节的叠加,反映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符合“当严则严”的刑事政策。
- 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 案例:陈某颖贩卖、运输毒品案。
- 核心事实:陈某颖指使17岁未成年人邓某辰携带毒资、交接毒品,并纠集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超10公斤。
-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定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因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判处死刑。
- 司法逻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易被利用为犯罪工具,法院通过从重处罚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医务人员贩卖麻精药品的从严惩处
- 案例:苏某和贩卖毒品案。
- 核心事实:某医院原院长苏某和利用职务便利,长期非法申购盐酸哌替啶片剂(杜冷丁)53万余片并贩卖牟利。
-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刑法》第347条,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因利用职务便利、数量巨大从重判处死缓。
- 司法逻辑:麻精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医务人员滥用职权贩卖,严重危害公共健康,需从严打击。
- 跨境走私新型毒品的隐蔽性犯罪
- 案例:秦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案。
- 核心事实:秦某等三人利用虚拟币支付毒资,通过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卖家,以国际邮件走私“邮票”(含LSD成分)1.26克。
-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刑法》第347条,认定其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并因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从重处罚。
- 司法逻辑:新型毒品伪装性强、交易手段隐蔽,法院通过全链条打击(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彰显对跨境犯罪的零容忍。
三、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应对
- 新型毒品的范围界定
- 法律标准:根据《刑法》第357条,新型毒品指除传统毒品(鸦片、海洛因等)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依托咪酯、右美沙芬、“聪明药”(莫达非尼)等。
- 司法实践:法院通过“毒品成分+非法用途”双重标准认定犯罪性质,例如将含有麻精药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认定为毒品。
- 证据审查与定罪难点
- 争议焦点:麻精药品的“药品属性”与“毒品属性”如何区分?
- 司法指引:行为人明知药品用于非法用途(如迷奸、贩卖)仍贩卖的,即使购买者未明确为吸毒人员,亦构成贩卖毒品罪。例如,马某宇利用家人医保卡骗购精神药品贩卖,法院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四、对法律实务的启示
- 辩护策略的调整
- 毒品数量争议:新型毒品常混于饮料、食品中,法院原则上以查获实物重量认定数量,但纯度明显低于正常范围的,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 主观明知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药品用于非法用途,需结合交易对象、价格、交付方式等综合判断。
- 企业合规建议
- 医疗机构风险防控:加强麻精药品申购、使用、库存管理,建立患者身份核验、跨院数据共享机制,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跨境交易合规:企业需警惕虚拟币支付、国际邮件寄递等新型犯罪手段,避免被利用为毒品交易工具。
五、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为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司法指引,更向社会传递了“涉毒必惩”的强烈信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标准,兼顾“从严惩处”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议,助力禁毒综合治理。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