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入库参考案例: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的文件解读
一、案例背景与基本案情
本案为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某公司”)诉其前员工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入库编号为2025-07-2-186-002。刘某亮原系旭某公司冷菜厨师,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菜品制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某亮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旭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需支付违约金。刘某亮离职后入职其他餐饮公司从事冷菜厨师工作,旭某公司以刘某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刘某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重点考量其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法院裁判要旨
- 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界定:
-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 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重点考量其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上述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
- 本案具体认定:
- 刘某亮作为普通冷菜厨师,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具有较强可替代性的重复劳动,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
- 旭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亮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亦未证明其存在需要保密的特殊制作工艺或技术诀窍。
- 因此,刘某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旭某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四、案例意义与启示
-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 本案明确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边界,防止企业不当扩大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造成不当限制。
-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存权、就业权的尊重与保障,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
- 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五、对企业的建议
- 审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企业应审慎评估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避免与普通劳动者无差别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明确保密事项范围:
- 企业应明确自身存在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 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 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体现对劳动者因竞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六、对劳动者的建议
- 了解自身权利义务:
- 劳动者应了解竞业限制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内容。
- 审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协议条款,了解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不了解协议内容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如劳动者认为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七、结语
本案作为入库参考案例,对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具有重要意义。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将密切关注此类案件的司法动态,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