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五批)——引渡案件审查专题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7-18 | 0 次浏览

一、引言

法答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重要平台,其发布的精选答问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二十五批答问聚焦引渡案件审查专题,系统阐释了双重犯罪原则、追诉时效审查及暂缓引渡情形等核心问题,为涉外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了权威指引。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双重犯罪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法律要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双重犯罪原则要求引渡请求所指行为须同时构成请求国和我国刑法上的犯罪。该原则是引渡的“门槛性条件”,但非充分条件,需结合其他法定要件综合判断。

(二)司法审查要点

  1. 管辖权假定性
    审查时无需以我国实际刑事管辖为前提,仅需假定“若行为受我国管辖是否构成犯罪”。若我国对该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反而可能因《引渡法》第九条第一项(如我国已对同一行为启动刑事程序)构成拒绝引渡的情形。

  2. 证据材料审查
    请求国需在引渡请求书中载明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及被请求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的说明。我国法院基于请求国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不承担实质真实性验证义务,责任由请求国承担。

  3. 罪名非对应性
    双重犯罪原则仅要求犯罪构成对应,而非罪名一致。例如,某行为在请求国构成“暴行罪”,在我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仍符合引渡条件。这一规则体现了对不同法域刑法体系差异的尊重。

三、追诉时效的审查标准

(一)双重时效审查机制

  1. 请求国时效审查
    引渡请求书需明确请求国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及行为是否超期的说明。我国法院据此进行形式审查,若请求国时效已届满,则直接构成拒绝引渡的法定事由。

  2. 我国时效审查

    • 时间节点:以外交部收到引渡请求之日为基准,判断行为是否超出我国追诉时效期限。
    • 量刑幅度匹配:若我国刑法对涉案罪名规定多个量刑幅度,应以行为实际对应的法定最高刑计算时效。例如,诈骗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 多行为分别计算:若引渡请求涉及多个犯罪行为,需逐一审查时效,部分行为超期的可裁定“部分引渡”。

四、暂缓引渡情形的程序规范

(一)法定情形

根据《引渡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被请求引渡人因引渡请求所指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正在我国接受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则构成暂缓引渡的法定情形。

(二)程序表述规则

  1. 裁定书说明义务
    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需说明暂缓引渡情形,但不宜将其作为裁定判项。例如:
    • “由于被请求引渡人×××涉嫌其他犯罪,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其进行刑事诉讼,存在暂缓引渡情形。”
    • “被请求引渡人×××因其他犯罪正在中国被执行刑罚,存在暂缓引渡情形。”
  2. 核准与决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裁定中需复述暂缓情形,国务院在最终决定引渡时可同时决定是否暂缓执行。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协作。

五、实务启示与建议

(一)对司法机关的启示

  1. 强化证据审查能力:在双重犯罪审查中,需精准匹配请求国事实与我国刑法构成要件,避免因法律体系差异导致误判。
  2. 完善时效计算工具:建议开发智能化时效计算系统,自动匹配量刑幅度与追诉期限,减少人为计算误差。
  3. 规范裁定书表述:统一暂缓引渡情形的表述模板,避免因表述歧义引发后续程序争议。

(二)对涉外法律服务的建议

  1. 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在跨境投资、贸易中,需重点评估合作方及高管是否存在引渡风险,提前构建合规体系。
  2. 引渡辩护策略:针对双重犯罪原则,可从行为定性、证据充分性等角度提出抗辩;针对追诉时效,可主张请求国或我国时效已届满。
  3. 国际司法协作研究:加强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研究,提升涉外案件处理能力。

六、结语

法答网第二十五批答问通过系统化、类型化的规则阐释,为引渡案件审查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框架。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司法动态,结合实务经验深化理论研究,为涉外刑事司法合作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