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7-18 | 0 次浏览
法答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重要平台,其发布的精选答问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第二十五批答问聚焦引渡案件审查专题,系统阐释了双重犯罪原则、追诉时效审查及暂缓引渡情形等核心问题,为涉外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了权威指引。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双重犯罪原则要求引渡请求所指行为须同时构成请求国和我国刑法上的犯罪。该原则是引渡的“门槛性条件”,但非充分条件,需结合其他法定要件综合判断。
管辖权假定性
审查时无需以我国实际刑事管辖为前提,仅需假定“若行为受我国管辖是否构成犯罪”。若我国对该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反而可能因《引渡法》第九条第一项(如我国已对同一行为启动刑事程序)构成拒绝引渡的情形。
证据材料审查
请求国需在引渡请求书中载明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及被请求人在请求国构成犯罪的说明。我国法院基于请求国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不承担实质真实性验证义务,责任由请求国承担。
罪名非对应性
双重犯罪原则仅要求犯罪构成对应,而非罪名一致。例如,某行为在请求国构成“暴行罪”,在我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仍符合引渡条件。这一规则体现了对不同法域刑法体系差异的尊重。
请求国时效审查
引渡请求书需明确请求国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及行为是否超期的说明。我国法院据此进行形式审查,若请求国时效已届满,则直接构成拒绝引渡的法定事由。
我国时效审查
根据《引渡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被请求引渡人因引渡请求所指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正在我国接受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则构成暂缓引渡的法定情形。
法答网第二十五批答问通过系统化、类型化的规则阐释,为引渡案件审查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框架。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司法动态,结合实务经验深化理论研究,为涉外刑事司法合作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