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入库参考案例《田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准许撤回起诉案》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7-14 | 0 次浏览

一、案例背景与基本案情

入库编号:2024-18-1-237-001
关键词:刑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入罪;综合裁量

本案涉及十二名被告人,包括田某某、刘某某等,他们分别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 田某某为补办离婚证,通过赵某某购得伪造的户口本及离婚证各一本;
  • 李某某及石某甲(未起诉)因外出务工需要,通过石某乙购得两本伪造的户口本;
  • 王某甲为出具虚假证明,购得伪造的县人民武装部公章、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各一枚;
  • 孙某某因办理出入境手续需要,通过王乙购得伪造的派出所户籍章、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章各一枚;
  • 王甲为王某乙(未起诉)购得年龄改小的伪造身份证一张;
  • 杨某某为从事电焊工作,购得一张伪造的特种行业操作证;
  • 刘某某为消除户口本上的刑事处罚信息,购得一本伪造的户口本;
  • 王某丙为办理改小年龄的假身份证,不仅自己购得一张,还介绍师某某、贺某某购得两张伪造的身份证。

2023年7月1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分别犯有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提出撤回对十二名被告人的起诉,法院最终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二、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入罪门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量刑问题上存在争议。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十二名被告人所涉行为应否以犯罪论处。具体而言,即是否应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还是应综合考虑相关情节,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三、法院裁判理由与法律依据

(一)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 数量因素: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数量多为一、二本(张/个),数量较少。
  2. 情节因素:涉案公文、证件、印章并未用于犯罪,且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3. 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估被告人的行为,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基于此,法院认为,对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为宜。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四、法答网答疑意见的参考价值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办案机关曾通过法答网向上级法院的答疑专家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疑专家在法答网回答了类似问题,明确提出: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
  •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答网的答疑意见虽然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但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意义,体现了法答网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五、案例的裁判规则意义与司法实践启示

(一)裁判规则意义

本案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参考案例,明确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的适用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实现行刑有序衔接。这为类似案件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提供了参考指引,具有裁判规则意义。

(二)司法实践启示

  1. 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入罪门槛的犯罪,应坚持综合考量,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例如,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伪造、买卖护照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本案的处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2. 符合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犯罪设置了“三本以上”的入罪门槛。本案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可以参考此类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基本入罪门槛,但同时应避免唯数量论,坚持以“数量+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3.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的处理最大限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实现了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

六、结论与展望

本案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与法答网交融互促的典型例证,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综合考量相关情节来准确适用法律,实现行刑有序衔接。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类似案例的积累和裁判规则的完善,将有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例的发展动态,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