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人民法院应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依法严惩洗钱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本栏目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罗国良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精准打击掩隐犯罪 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罗国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2025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依法严惩洗钱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我国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日臻完善,主要由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构成,其中,掩隐罪适用范围最广、案件数量最多。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多发高发,与之关联的掩隐犯罪数量明显上升并长期居于高位。掩隐犯罪帮助上游犯罪“洗白”赃款赃物,为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查处上游犯罪和追赃挽损、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经济安全。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掩隐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至2024年共审结掩隐罪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彰显了司法机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的变化,掩隐罪的查处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上游犯罪类型的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由以传统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在惩治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犯罪中如何区分掩隐罪和帮信罪存在分歧。为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司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注重国际规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等举措落实严惩洗钱类犯罪的一贯政策导向,同时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精准打击掩隐犯罪提供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裁判规则。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重点问题:
一是准确把握无明确数额标准的综合性入罪规定。确立掩隐罪综合性入罪规定是服务我国反洗钱工作大局、依法惩治洗钱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做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刑衔接的重要举措。2015年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标准既在形式上不符合反洗钱国际标准,也在实践中被证明难以同等适用不同类型的上游犯罪。比如,上游犯罪分别是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行为人掩饰、隐瞒的金额同为一万元,那么前者构成掩隐罪无疑,而后者则不能认定构成掩隐罪,因为掩隐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即上游犯罪成立是掩隐罪构罪的当然门槛,职务侵占一万元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隐行为人自然也不能仅因掩隐一万元而认定犯罪。因此,《解释》摒弃了是否入罪只看数额的机械做法,明确要求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隐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实质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力求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当然,采用综合性入罪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掩隐行为就一律作为犯罪处理。我国司法制度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综合治理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实践中要注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确保罪责相当、公平公正。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同时,切实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要从上下游关系的角度灵活掌握入罪标准,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隐行为,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抢劫犯罪所得的手机仍予以收赃,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可以考虑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隐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如行为人是受他人指使、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转账、套现、取现帮助的“卡农”,处于犯罪链条底端,违法获利较少,即使其涉案资金达到一定数额,认定掩隐罪时也要与普通的一对一的掩隐犯罪有所区别。一般来说,下游构罪的数额要明显高出上游构罪的数额,适当拉开梯度。2015年原司法解释规定“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标准的初衷,就是考虑在盗窃罪“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入罪标准基础上以三倍左右来掌握。在适用综合性入罪规定时可以适当参考上述思路。如果案件不存在其他特殊情节,单纯以数额定罪,一般可按上游犯罪入罪数额标准的三倍来掌握。
二是正确适用优化后的加重处罚标准。《解释》根据实践需要,优化了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对涉案金额大、非法获利多、社会危害突出的掩隐犯罪分子,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坚决依法重判。2015年原司法解释规定的掩隐罪加重处罚标准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尤其是上游犯罪以传统盗窃罪为主的犯罪结构是基本相符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如江苏、浙江等地集中出现一批运输、收购非法采挖海砂的案件,上游非法采矿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是矿值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如果对运输、收购海砂的掩隐犯罪分子机械适用“十万元”的“情节严重”标准,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因此《解释》回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对掩隐罪加重处罚标准作出适当调整,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予以区分,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从而有效解决上下游量刑均衡问题。《解释》对加重处罚标准的优化,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三是严格认定“明知”并准确界分掩隐罪与帮信罪。根据法律规定,掩隐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不能简单地从行为某个方面存在异常即推定得出行为人“明知”的结论,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在依法从严、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赌博犯罪及关联犯罪的过程中,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准确界分掩隐罪与帮信罪。两罪的客观行为有交叉,区分关键在于“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及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同。掩隐罪“明知”的内容更为具体,程度更为明确,即明知是他人实施犯罪后获得的赃款、赃物,仍以转账、取现、套现等方式帮助转移资金,故属于网络洗钱犯罪。而帮信罪的“明知”相对概括,即对于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处理涉犯罪的资金,尤其是对资金与上游犯罪关联性的认知是笼统的,不甚明确的,故属于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边缘帮助、片面帮助,既不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也不属于网络洗钱犯罪。近期“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帮信意见》)强调要准确认定帮信罪的“明知”。实践中,有些案件行为人是否符合帮信罪的“明知”都存疑,却因为达不到帮信罪入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而被拔高认定为掩隐罪的“明知”,造成“出了轻罪入了重罪”的反常现象。在涉“两卡”案件中,要对掩隐罪的刑事处罚范围做必要的限缩,切实防止不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仅因转款、套现、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隐罪的“一 刀切”做法。要注重与《帮信意见》相结合,重点从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帮助转移资金时是否存在与虚拟货币、非法平台等常用网络洗钱手段相关联的行为方式、非法获利大小等方面,准确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对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受人指使实施的转账、套现、取现行为,认定掩隐罪要特别慎重。在审查判断次序上,先审查行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进而判断是否构成掩隐罪,不构成掩隐罪的再判断是否构成帮信罪。
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重在落实。《解释》的发布实施,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惩处涉“两卡”掩隐犯罪、帮信犯罪的合理要求,为打击洗钱犯罪、震慑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重点上游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科学的裁判规则,对于精准打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围绕上述三个重点问题,抓好《解释》的贯彻执行,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