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面绿色转型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6-08-11 | 0 次浏览

  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面绿色转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吴兆祥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重要法律,是中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集大成者,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系统集成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中国已进入以生态环境法典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时代,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生态环境法典创新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实践性、前瞻性。生态环境法典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确立为立法目的,明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创新设置绿色低碳发展编,系统整合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核心制度,将“绿色低碳义务”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义务一并写入法典;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章,作出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回应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首次写入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条款,规定执法司法协同制度、禁止令保全措施、生态修复责任,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明确规定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并专节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要求。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共同构建起绿色发展理念、制度和规则体系,为司法服务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规则指引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领域纠纷,依法审理涉新能源、碳市场、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服务绿色产业和绿色能源发展、碳市场建设,助力循环经济发展、能源节约、气候变化应对,推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实现,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加强涉碳法律适用交流、实践案例分享。山西法院调解达成以债转股方案,成功挽救无力偿债的风力发电公司,保障每年7亿度清洁电力产能。江苏法院在石某污染环境刑事案中,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认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北京法院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CEA)合同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浙江法院在破坏下渚湖湿地公益诉讼案中,积极引导被告购买湿地碳汇,并将碳汇认购金用于构建以沉水植物群落为核心的湿地生态涵养系统,增强湿地水系自我净化和碳汇功能。
  二是强化政策和规则引领,丰富完善绿色低碳发展裁判规则。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注重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裁判指引,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充分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服务“双碳”意见,制定黑土地、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20余部司法解释。加强能权交易、生产者延伸责任、绿色低碳义务范围及相关法律规制、企业破产中的环境债权等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完善裁判规则。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7件环境资源相关指导性案例,和38批296件环境资源相关典型案例。实践中,安徽法院打造新能源产业司法保护地,在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案件中,判决物业公司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助力形成绿色生活方式。上海法院审理长江口码头公司绿色重整案,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协同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确立了绿色破产的裁判规则。
  三是深化改革创新,健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人民法院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四级法院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管辖,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深入推进多层次跨区域司法协作和执法司法协同治理,加强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件移送、生态修复等方面衔接和协作。全国法院现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庭或者合议庭2500余个,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例如,广东法院联合相关单位出台修复移送监管办法,协同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题。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堵漏洞、促治理作用,促进完善管理制度、预防风险隐患。
  四是坚持预防性恢复性司法,加强生态环境权益保障。人民法院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要求,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既严厉打击犯罪,更注重生态修复,探索创新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措施,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野化放归等修复方式,持续创新全方位修复选项,做实生态修复的“后半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侵权禁止令司法解释,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制度功能,强化生态环境损害前端预防,实现预防和保护双重功能。2025年,人民法院发出禁止令208份,判处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资金43.69亿元。现已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地1300余个,推动“判决中的正义”转化为人民群众走得进的美景。
  五是加强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人民法院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宣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伟大成就,展示中国环境法治经验,以制度性开放推动国际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携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等主场活动,主导形成《昆明宣言》《三亚声明》《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55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10部环境司法报告。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通过审理案件不断完善气候诉讼裁判规则,服务国际碳市场规则、绿色金融标准、产品碳足迹互认等对话与规则制定,为全球气候与环境治理提供中国司法方案。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契机,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动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贡献中国司法智慧和力量。
  一是持续强化司法政策引领和规则指引。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及时转化调研成果,将抽象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裁判规则,通过司法实践完成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规范续造。健全涉碳排放、绿色金融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体系,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充分运用法答网、案例库,统一法律适用,积极应对全球绿色贸易与气候治理新挑战。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生态环境法典是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发展高度成熟的标志,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领域单行法关于绿色低碳发展新制度新规范,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彰显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
  三是巩固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深化同世界各国在绿色低碳发展等环境司法领域交流合作,积极向国际社会推宣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以生动的案例规则阐释传播中国司法理念、制度和成功实践,推动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