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在即,最高法明确新旧法律衔接适用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6-08-07 | 0 次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发布,这是法典诞生后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为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提供明确的裁判指引。

  同时,一场覆盖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45件指导性案例的“司法文件体检”也同步完成,保留、修改、废止的脉络清晰可循。法典实施在即,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其全面有效贯彻实施?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环资庭庭长吴兆祥、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情况,发布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等5份司法文件,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3条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新旧法律衔接适用规则

  《时间效力规定》共13条,将于2026年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时间效力规定》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在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具体情形方面,《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以充分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

  同时,《时间效力规定》第9条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对于在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此外,《时间效力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在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方面,《时间效力规定》第3条针对民事合同持续履行的情况,区分引起纠纷的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分别适用履行行为时的法律,引起争议的履行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后的,应当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的特殊性,《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后,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法典施行后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并采取列举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有关民事责任承担新规定的适用规则。针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且在法典施行后终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间效力规定》第8条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在法典程序性规定衔接适用的情形方面,《时间效力规定》第7条规定,对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原则。同时,《时间效力规定》第6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081条规定,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53条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新增规定,《时间效力规定》第10条本着便利诉讼的原则,规定对法典施行前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可以选择以该派出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作为被告。

  关于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明确,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法典的规定,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维护法秩序统一、稳定。

  26件司法解释全面“体检”,保留15件、修改11件

  司法解释清理是确保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另一项基础工程。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全面梳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行集中清理。

  杨临萍表示,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坚持依法清理、全面清理、分类清理原则: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一致的,予以保留;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不衔接、不适应的,根据情况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保留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5件,其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和矿产资源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致,实践中仍需要作为裁判依据,继续保留适用。

  修改的11件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2件司法解释。其中,有4件司法解释作简单的适应性修改,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用语作相应文字表述的修改,对援引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将序言中援引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条文内容与法典规定一致,无需修改。

  7件司法解释涉及实质性修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原第13条,新增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引起的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以与法典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区分生态环境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不同的提供证明材料规则,对解释条文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因试点工作已结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实践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4件指导性案例因裁判要点在法典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可直接援引法典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不再参照适用。

  清理后,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时间效力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

  “本次清理后继续适用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精神,与法典制度规则一致,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提升生态环境审判水平奠定坚实基础。”杨临萍说。

  贯彻实施久久为功,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法典新制度适用、海洋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统筹适用等社会关注焦点作出回应。

  “生态环境法典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是法典在民事法律责任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进一步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法网,集中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要求。”吴兆祥表示,《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对这些新制度作出列举式规定,目的是明确对于跨越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法典施行后的侵权行为,相关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以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要求,具有宣示法典价值、加强行为指引的作用。

  沈红雨表示,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对涉海洋环境保护司法解释有关条文作了实质性修改。例如,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损害赔偿范围中增加了第5项“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贯彻侵权责任完全赔偿原则,践行生态环境损害等量恢复理念,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完整救济。再如,对“两高”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条进行修改,推动监管部门优先运用行政索赔,给责任人在被诉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机会,促进救济效率提高。

  关于同一行为同时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的问题,吴兆祥指出,法典规定了过责相当原则,《时间效力规定》针对法典施行前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如何衔接适用法典中的过责相当原则予以明确。同时,《时间效力规定》遵循有利溯及原则,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保护修复。

  “生态环境法典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夯实了法治根基,对于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杨临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在法律适用指导、裁判规则完善和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上协同发力,确保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同时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普法宣传,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更加有力的司法力量。

  (记者 乔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