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6-07-16 | 0 次浏览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命脉。在江河湖海的碧波之下,在深山密林的寂静深处,藏着无数脆弱又鲜活的生命,当自然无言、生灵无声,法治,便是守护这些沉默权益最坚实的铠甲。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坚定决心,引导全社会凝聚保护共识,以规则之治、裁判之力为万物生灵撑起司法保护之伞。
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共建万物共生美丽家园
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高山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对维持高山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在案例二被告人阿某入冬后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某森林区域,选择靠近水流的狭窄山谷地带布设猎夹,并使用绳索、刀具等致雪豹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五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的皮张(成年三只、幼崽两只)。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非法猎捕、杀害雪豹,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量阿某具有的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亲属代为缴纳款项等情况,认定被告人阿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所犯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猎夹结束的是雪豹的生命,判决带来的是失去自由的代价。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对破坏生态平衡、危害野生物种的犯罪行为坚决亮剑、依法严惩,也对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
西双版纳拥有“北回归沙漠带”上保存完好的热带雨林生态系统,被誉为“北回归沙漠带上的绿宝石”。在这片“绿宝石”中,生长着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等野生植物,它们在雨林的氤氲水汽中静静生长绽放,却屡屡成为非法采摘的目标。
2023年3月,被告胡某某为获取利益,擅自进入云南省勐海县某镇附近林区采摘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本案中,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坚持“修复优先”,认为面对此类系统性损害,及时修复尤为重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将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回植到勐海县原生环境进行保护。后经法院回访,回植的野生植物长势良好,植株健康,达到了预期修复目的。
全面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既需要铁腕惩治犯罪的力度,也需要系统修复生态的智慧。人民法院以刚柔并济的司法手段,为万物生灵筑牢安全屏障。
加强生物物种多样性司法保护,织密物种保护法网
人民法院助力推进旗舰物种、关键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构筑起生物多样性保护又一道坚实司法防线。
案例一中,杨某等四人仅仅为了满足“口腹之欲”,便将罪恶之手伸向了东亚地区珍稀的大型涉禽东方白鹳。
2023年8月,被告人杨某、刘某、熊某某、李某共同商议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四人寻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某村附近发现四只野生白色“大鸟”并共同商议进行猎杀,导致两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丧失行动能力。在此期间,杨某等因当地村民制止遂将东方白鹳放至田间并驾车逃离现场。涉案两只东方白鹳救助无效后均死亡。
面对如此行径,人民法院利剑出鞘,依法对杨某等人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生物物种资源,绝不让“舌尖上的贪婪”践踏生态红线。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四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表现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选择以庭审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此案。突破线下空间局限,将案件审理变成一堂面向全社会的物种多样性司法保护公开课。无数网友通过屏幕,直观感受非法猎捕行为的现实危害。一案审理,万人受教育——这远比一纸判决走得更远。
马缨丹,作为被列入重点管理名录的外来入侵物种,种植在城市绿地会破坏当地生态要素间的联系与平衡,降低生物多样性、威胁生态系统平衡。
在案例五中,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城市绿地多处种植有马缨丹,建议某局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依法处理违规种植的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某局作出书面回复。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局灭除了涉案马缨丹并督促管护单位加强观察。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勘查现场发现案涉地仍生长有马缨丹幼苗。
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职责不当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某局虽采取措施灭除马缨丹,但未进行跟踪观察,涉案马缨丹未得到全面清除,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仍未消除。遂判决责令某局继续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的法定职责。
本案系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明确:防控外来入侵物种,行政机关不能止步于一次性清理,必须持续跟踪观察、确保彻底清除,将法定职责履行到位。马缨丹虽小,外来物种防控的防线不可失守。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司法保护,守住遗传资源安全关
青藏高原,苍穹低垂,冻土苍茫。
在这片高寒缺氧的极限之地,野牦牛以其顽强的生命力繁衍生息,成为高原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特有物种。然而,正是这份珍稀,引来了不法之徒的觊觎。
2024年7月,被告人西某、意某在青海省曲麻莱县非法猎捕三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被生态管护员发现并报警后,两人在现场配合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后涉案三只野牦牛幼犊相继死亡。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西某、意某共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三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西某、意某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意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西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野牦牛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失去一只幼犊,都是对高原种群延续的直接打击。三只野牦牛幼犊相继死亡,是不可挽回的生态损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鲜明司法态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引导牧区群众、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与生态意义,助力筑牢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的安全屏障,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五件案例,是一份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庄严答卷。每一份裁判都在宣示:法治是万物生灵坚实的铠甲,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必将付出代价。人民法院将继续以法治之力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让万物共生的愿景在法治的土壤中蓬勃生长。
(见习记者 刘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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