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与风险防范实务指南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1-20 | 0 次浏览

前言/ Introduction

在婚姻家事与债权债务交叉领域,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热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虽已构建“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三位一体的认定框架,但在具体案件中,仍存在举证难、认定标准不一、非举债方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结合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并提出具有实操性的风险防范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

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

(一)合意规则:以共同意思表示为认定核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共同意思表示不仅限于共同签署借款合同,还包括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的追认行为。

典型案例指引:

配偶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视为对债务的追认,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相反,若配偶仅以“证明人”身份签字,未表达共同负债意愿,则不构成共同债务。


律师提示:

非举债方应审慎对待任何与借款相关的文件签署行为,避免因“默示追认”或“行为推定”而被认定为具有共同举债合意


(二)日常家事代理规则: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边界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综合考虑债务金额、家庭收入、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因素。


司法认定标准:

子女教育、医疗支出、基本生活消费等属于典型家庭日常需要。

单笔举债金额显著超过家庭收入水平(如浙江高院以20万元为参考标准),可能被认定为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


律师提示:

非举债方可通过提供家庭收支记录、消费习惯等证据,反驳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三)用途规则:以债务实际用途为实质判断依据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典型案例指引: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炒股投资,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网络借贷,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不知情,认定为个人债务。


律师提示:

在共同生产经营类债务中,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共享经营收益,否则难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特殊情形下的

债务认定规则

1. 婚前债务的转化条件

婚前一方所负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分居期间的债务认定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若未用于共同生活,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分居事实及独立收入来源,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


3. 非法债务与虚假债务的排除

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伪造债务或虚构债务,法院不予认定,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4. 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

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一方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该约定对不知情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风险防范:

非举债方实务应对策略

1. 严守“共债共签”原则

避免在空白文件、担保合同或未明确用途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如确需签字,应在文件中明确注明签字目的及责任范围。


2. 保持财产与账户独立

夫妻之间应保持个人账户的独立性,避免将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经营或大额借款的收支。资金往来应有明确记录。


3. 规范财产购置行为

非举债方在购置大宗财产时,应保留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明,如工资流水、理财收益等,以证明财产与配偶债务无关。


4. 分居或离婚期间加强证据保存

在夫妻关系不稳定期间,非举债方应妥善保管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独立生活支出凭证等。


5. 审慎处理父母出资

父母为子女购房等出资,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是否为借款及借款对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质上是意思表示、用途与举证责任之间的法律权衡。非举债方应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必要的法律意识,通过书面协议、账户隔离、证据保存等方式,从源头防范债务风险。一旦涉诉,应积极组织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规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