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出台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小舟 | 发布日期:2026-04-16 | 0 次浏览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健全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办法》的制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甘肃省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其目的在于深化健全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体系,强化工伤保险分散企业用工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推动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二、适用范围与基准费率

  1. 适用范围
    • 《办法》的适用范围覆盖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 基准费率
    •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8类行业,基准费率从一类行业的0.2%到八类行业的1.9%逐级递增,构建起与行业风险差异相匹配的费率体系。

三、特殊主体费率规则

针对跨行业经营、工程建设项目、劳务派遣、基层快递网点、“老工伤”人员统筹等特殊参保情形,《办法》制定了专项费率规则:

  1. 跨行业经营
    • 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
  2. 工程建设项目
    • 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实施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用工遵循风险跟随用工原则,多行业派遣用工的可按多数用工所属行业或加权平均方式核定费率。
  4. 基层快递网点
    •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统一按二类行业(0.4%)核定费率。
  5. “老工伤”人员统筹
    •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如无预留资金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可适当上调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分担基金支出压力。上调区间可参照浮动费率档次。

四、费率浮动机制

  1. 浮动原则
    • 省级层面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动态调整行业基准费率。
    • 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全面实行浮动管理,每2年开展一次浮动调整。
  2. 浮动档次
    • 一类行业仅可上浮,浮动档次为基准费率的120%、150%。
    • 二类至八类行业可上下浮动,上浮档次为基准费率的120%、150%,下浮档次为基准费率的80%、50%。
  3. 浮动条件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基金使用情况,对参保单位工伤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 若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则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若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均为零,则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 若用人单位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或工伤发生率大于3%,则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五、特殊情形处理

  1. 不计入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的情形
    • 职工因抢险救灾认定工伤、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工伤两类情形,不计入用人单位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2. 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 用人单位若符合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瞒报漏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六、争议处理与监督

  1. 争议处理
    •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提供相关资料。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相关依据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监督与管理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