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12-29 | 0 次浏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对该文件进行了深入解读,旨在帮助市场各方更好地理解和遵循相关规定。

一、文件出台背景与目的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因此,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与亮点

(一)统一监管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这有助于提升监管一致性,避免不同类型产品因信息披露标准不一而导致的监管套利和投资者保护不均等问题。

(二)全生命周期规范,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1. 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例如,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2. 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3. 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三)区分公募与私募,尊重产品差异

《办法》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1. 公募产品: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例如,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如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2. 私募产品: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私募产品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四)制定自律规范,形成“1+3”规则体系

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这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产品的信息披露需求。

(五)强化违规处罚,保障投资者权益

《办法》明确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的职责以及违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文件实施影响与建议

(一)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影响

《办法》的实施将对资产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产生深远影响。机构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完善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同时,机构还需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投资者的信息获取和解读能力,以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二)对投资者的建议

对于投资者而言,《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投资者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了解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等级和收益分配等信息。同时,投资者还应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了解产品的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等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