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5-22 | 0 次浏览
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迈入了新的阶段。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条文,对《解释》的核心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以及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原司法解释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需求。此次《解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规范审判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范围的明确化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包括行政机关不予提供信息、行政复议机关对不予公开行为作出决定、信息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
原告资格与适格被告的确定
《解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原告需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根据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分别确定。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诉讼中的被告主体争议,提高审判效率。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被告需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等情形。原告则需就其曾提出申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防止了当事人滥用诉权。
审理方式的适当性
《解释》第八条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时,应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信息安全的重视,有助于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裁判方式的明确化
《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对裁判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判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确认违法、驳回诉讼请求等情形。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
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规制
《解释》针对极个别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对于重复申请公开已公开信息、以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等行为,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滥用诉权行为,节约司法资源。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解释》的发布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机关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行政机关在应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时,需更加注重举证责任的履行和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对当事人的影响
对于当事人而言,《解释》的发布为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维权路径和裁判标准。当事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需更加注重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更加注重举证责任的履行和诉讼策略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该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规范审判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建议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认真学习该解释的内容,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共同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