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入库参考案例:张某细强制医疗案的文件解读

来源: | 作者:创始人 | 发布日期:2025-05-16 | 0 次浏览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入库参考案例“张某细强制医疗案”的文件解读

入库编号:2023-02-1-233-001
关键词:刑事、妨害公务罪、强制医疗程序、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复议、不予受理

一、案例背景与基本案情

张某细因实施暴力行为妨害公务,其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张某细被确认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粤0604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决定对张某细实施强制医疗。张某细及其近亲属张某忠不服该决定,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此后,张某忠分别于2021年10月8日、2022年12月19日两次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张某细的强制医疗,但均被法院驳回,并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张某忠对2022年12月19日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再次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粤06刑医复1号决定,对张某忠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裁判理由与法律依据

(一)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问题

然而,对于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从体系逻辑上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应包含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即相关主体没有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三)解除强制医疗的救济途径

与此同时,《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了复议之外的救济途径,即允许其在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三、案例解读与启示

(一)明确复议权利的边界

本案明确区分了“强制医疗决定”与“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在复议权利上的差异。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仅对首次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享有复议权利,而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则不享有复议权利。这一区分有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复议权利的滥用,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保障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权利

尽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享有复议权利,但法律仍为其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根据《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在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后,有权在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兼顾了司法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

(三)对律师代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启示

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并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动态。一方面,要准确告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和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在复议权利上的差异;另一方面,要积极协助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行使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权利,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四、结论

“张某细强制医疗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为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案明确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对首次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享有复议权利,而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则不享有复议权利。同时,法律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律师在代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并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动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