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入库参考案例“付某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解读文件
入库编号:2024-18-1-017-001
关键词: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驾驶汽车冲撞人群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
2015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见受邀驾驶宝马轿车前往重庆市九龙坡区某KTV,与被害人刘某续、刘某致等人饮酒、唱歌。因琐事与刘某各发生口角后,刘某续击碎付某见车辆玻璃,双方发生抓扯。次日0时许,付某见酒后驾驶车辆加速逆向行驶,高速冲撞刘某续、刘某致等8人所在人群,致刘某续死亡、刘某致重伤二级,并撞伤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文某红及三辆停放车辆。经鉴定,付某见血液酒精含量为14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二、裁判要点与法律适用
- 罪名认定逻辑
- “其他危险方法”的相当性判断:
法院认为,付某见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逆向行驶并冲撞人群的行为,其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具体表现为:- 行为方式: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高速冲撞人群,造成多人死伤及财产损失;
- 危害范围:案发时段虽为凌晨,但监控显示道路仍有较多车辆与行人,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
- 主观故意:付某见为报复他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仍实施,主观恶性深。
-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分:
法院认为,付某见的行为同时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无法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评价。其醉酒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具有“向多数人扩散”的现实可能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 量刑依据
- 情节特别严重:付某见犯罪手段恶劣(醉酒、无证、超速、逆向行驶),后果严重(1死1重伤1轻伤及三车受损);
- 人身危险性大:付某见在纠纷平息后仍实施报复行为,主观恶性深;
- 被害人过错不足:刘某续虽击碎车窗,但不足以认定其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三、司法实践意义
- 统一裁判尺度
本案明确了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行为的定性标准:- 核心要素:行为是否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
- 判断依据:结合案发时段、人流量、车流量、撞击速度及次数等综合判断。
- 对“公共安全”的界定
- 不特定多数人:指行为对象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向多数人扩散;
- 现实危险性:行为需具备“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即距实害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
- 对同类案件的指导价值
- 醉酒驾车冲撞人群: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报复、泄愤等动机,客观上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量刑考量:需综合犯罪手段、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避免“唯结果论”。
四、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 对驾驶人的警示
- 醉酒驾驶、超速、逆向行驶等行为不仅违反交通法规,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 情绪失控下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报复性冲撞)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 对律师辩护的启示
- 主观故意认定:需重点审查行为人动机、行为时的认知状态及是否采取防范措施;
- 客观行为分析:通过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行为时的道路状况、车流量及撞击细节;
- 量刑情节挖掘:关注被告人是否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
五、结语
付某见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为司法实践中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行为的定性提供了明确指引。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建议,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因情绪失控引发严重后果;律师在代理同类案件时,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精准把握罪名认定与量刑尺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