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意义
2025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明确对盗挖、滥挖、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破坏黑土地行为从严惩处。黑土地作为“耕地中的大熊猫”,是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根基,但近年来因非法采挖、污染等问题面临严峻挑战。此次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通过司法手段强化黑土地保护,彰显国家对耕地资源保护的决心。
二、《解释》核心内容解析
- 明确入罪标准
- 盗挖、滥挖黑土:对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3亩或采挖黑土达500立方米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普通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6亩或采挖黑土达1000立方米的,构成犯罪。
- 非法采矿:对属于矿产资源的泥炭土等黑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 污染环境: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 降低量刑门槛
- 在以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亩”“十亩”入刑标准基础上,黑土地案件按一般标准的60%设定入罪及升档量刑标准,体现从严惩处。
- 全链条打击
- 对盗挖、非法倾倒等上游犯罪,以及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下游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下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强化生态修复责任
- 典型案例中,法院通过“复植补种”“生态修复资金”等方式,推动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与修复并重。
三、典型案例解读
- 案例一:盗挖黑土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案情:刘某某在吉林省梨树县某村永久基本农田内盗挖黑土3432立方米,致耕作层被毁。
- 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 意义:明确盗挖黑土的刑事责任,体现对耕地资源的严格保护。
- 案例二:假借清淤名义盗采泥炭土构成非法采矿罪
- 案情:李某某等人以投资为幌子承包林地,盗采泥炭土102007.15立方米,非法牟利713.61万元。
- 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意义:打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采矿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安全。
- 案例三: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
- 案情:某科技公司等单位从江苏省向黑龙江省某农场非法倾倒200余吨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污染。
- 判决: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判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
- 意义:严惩跨区域污染黑土地行为,推动污染源头防控。
四、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 严格适用罪名
- 法院需准确区分盗挖、滥挖、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适用相应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强化证据收集
- 办理黑土地案件时,需重点收集土壤性质鉴定、采挖体积测量、污染后果评估等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推动生态修复
- 在判决中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通过“复植补种”“生态修复资金”等方式,实现环境损害的实质性修复。
- 加强部门协作
- 法院应与公安、检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合力。
五、对企业与公众的建议
- 企业合规
- 涉土企业需严格遵守《黑土地保护法》,禁止非法采挖、买卖黑土,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避免触犯法律。
- 公众参与
- 公众应增强黑土地保护意识,发现盗挖、污染等行为及时举报,共同守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六、结语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与《解释》,为黑土地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黑土地保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