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解读
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5〕6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对《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作出以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稳步推进,涉军民事案件类型日益增多,出现了新的管辖争议问题。为依法妥善安排军地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分工,促进军地法院更好履行审判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订,出台了新的《规定》。这一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为新时代强军兴军事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优化专门管辖范围
- 强化国防利益保护:将涉及军事秘密、营区内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列入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以更好地服务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
- 明确特定类型案件管辖:将宣告军人失踪、死亡,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等案件明确为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以解决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存在的困难。
- 新增人事争议管辖:明确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以强化军事管理,提高诉讼效率。
细化属人管辖原则
- 连续审理机制:对于军事法院依据属人原则受理双军当事人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明确“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调整选择管辖规则
- 营区内侵权责任纠纷: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从选择管辖调整为专门管辖。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以发挥军地法院的优势,促进医患纠纷的就地化解。
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 管辖异议救济权: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 边远地区特殊规定:对于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且当地未设军事法院的,作出专门管辖的除外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向地方法院起诉,以切实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强化军地会商指引
- 协商解决机制: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之间管辖争议应当遵循“先双方协商、后报请指定管辖”的处理思路,对军地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作出“可以先行协商”的倡导性规定,指引军地法院通过会商机制解决管辖争议。
三、对实务的影响
明确管辖规则
-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在管辖涉军民事案件时的分工,减少管辖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强化程序保障
- 《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管辖异议救济权等,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促进军地法院协作
- 通过强化军地会商指引,推动军地法院在管辖争议解决、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加强学习与培训
- 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律师深入学习《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实质,确保在实务中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定。
关注司法实践动态
- 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规定》的适用情况和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与军地法院的沟通协作
-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与军地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共同推动涉军民事案件的妥善解决和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