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4月26日正式施行。该《解释》的出台是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体系的全面升级,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的细化与补充。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动态,就《解释》的核心内容及实务影响进行以下解读:
一、《解释》的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
- 回应新型犯罪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与技术革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新型化、高技术化、隐蔽化特征。例如,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电子侵入窃取商业秘密等行为频发,传统司法解释难以适应实践需求。 - 填补立法空白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侵犯服务商标、假冒专利罪等罪名,但未明确具体入罪标准。《解释》通过系统化规定,填补了法律适用的空白。 -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等关键概念的认定存在争议。《解释》通过明确标准,确保全国法院、检察院在同类案件中适用同一裁判规则。
二、《解释》的重点条款解析
- 商标犯罪:扩大保护范围,降低入罪门槛
- “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明确,若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即使名称不同,仍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服务”。例如,某品牌手机与贴牌手机在功能、销售渠道上高度相似,即便名称不同,仍构成商标侵权。 - “相同商标”的认定
《解释》第二条细化“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将改变字体、字母大小写、颜色等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例如,将“华为”商标中的“华”字改为繁体字,仍构成“相同商标”。 - 入罪标准降低
《解释》第三条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调整为: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若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入罪标准降至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3万元以上。此外,对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再犯者,入罪标准进一步降低。
- 著作权犯罪:明确“复制发行”与“网络传播”的界限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
《解释》明确,未经授权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作品,即使未直接复制,仍构成“复制发行”。例如,某网站未经许可上传电影供用户下载,即使未存储服务器,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标准
《解释》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标准由10万元降至5万元,与商标犯罪保持平衡。例如,某网店销售盗版书籍违法所得5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 商业秘密犯罪:细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 “盗窃”“电子侵入”的认定
《解释》明确,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公司系统、窃取源代码等行为,属于“电子侵入”。例如,某公司员工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技术图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情节严重”的认定
《解释》规定,若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损失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某公司窃取竞争对手客户名单后获利100万元,法定刑升格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共同犯罪与罚金适用:强化全链条打击
- 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仍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支持的,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某印刷厂明知客户委托印刷盗版书籍,仍提供印刷服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共犯。 - 罚金刑的适用
《解释》将罚金数额上限由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调整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显著提高侵权成本。例如,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100万元,最高可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
三、《解释》的实务影响与律师建议
- 企业合规风险显著提升
- 建议: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定期审查商标、专利、著作权登记情况,避免因疏忽导致侵权。例如,在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商标时,需严格审查授权文件。
- 刑事辩护难度加大
- 建议:律师在辩护时应重点关注“主观明知”的认定。例如,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若被告能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且不知情,可主张无罪。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新趋势
- 建议:权利人在提起刑事控告时,可同步主张民事赔偿。例如,某公司因商业秘密被窃取导致损失200万元,可在刑事诉讼中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四、结语
《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律师应深入研究《解释》条款,提升专业能力;司法机关应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确保法律统一适用。唯有如此,方能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