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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舟岛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udao Law Firm |
今天,在这里就明星漫画脸的使用跟大家进行探讨。当我们提到明星想到是明星的那张不同于普通大众的脸,明星的价值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他的肖像权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未经本人的将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笔者前天在美团外卖的宣传单上看到了与某明星肖像相似的漫画头像,那么在这个时候对该漫画的使用是否需要经过该明星的同意呢?
在2011年6月,赵本山起诉网站侵犯卡通肖像权索赔405万元案终审宣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赵本山12万元。终审判决指出,对于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或者小品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若未经过明星同意使用其漫画肖像可能构成侵权。
律师提示:作为企业在使用某些明星的漫画肖像时,一定要明确漫画制作者是否获得明星本人的同意,否则,可能导致企业侵犯他人肖像权,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