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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网播权 “在线听书”为何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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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50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1日14:22:46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风公司)和被上诉人劳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在麦克风公司经营的“蜻蜓fm”网站上,在线新闻、音乐、相声、外语、小说、戏曲等应有尽有,古典名著、言情小说乃至佛经道藏的有声版本也琳琅满目。2015年4月,被上诉人劳某发现,自己所著的小说《香火》被放置在该网站上,供听众在线听书,劳某认为自己并未授权该网站进行在线听书服务,该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劳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麦克风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下线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

麦克风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劳某将涉案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以及转授权授予了国文润华公司。此后,国文润华公司通过4个公司层层授权,麦克风公司从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倾听公司)合法获得了《香火》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文润华公司根据该合同获得的是《香火》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及相应的转授权利,而本案讼争的《香火》有声读物是根据文字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其本质上已属于不同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本案中,上海倾听公司通过层层授权获得了劳某《香火》文字作品的相关授权,并制作了涉案录音制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上海倾听公司拥有了涉案录音制品相关版权,并合法授予麦克风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看到这里,觉得麦克风公司似乎有点冤,明明获得了合法授权,为什么还被法院判赔?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告诉你——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需另行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简单地说,只要是具有文字版权的作品被改编成有声读物,无论是否进行商业盈利,只要被放到了网络上进行传播,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麦克风公司取得过劳某的许可以及向其支付过报酬,因此即便麦克风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有声读物的收听服务,并没有提供下载,也没有提供商业广告,但是其仍然构成对劳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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