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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楠等人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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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69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7日15:51:15 打印此页 关闭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金岭南公司)是一家经营含重金属污泥的收集、贮存、利用的企业,中金岭南公司从电镀、钢管等企业收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废土、废渣等化学污泥进行处理,并由产生化学污泥的企业付给中金岭南公司废物处置费。2014年初开始,中金岭南公司进行技术升级和调试,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是中金岭南公司并未停止污泥的收集。同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江楠与温从丰、陈传节预谋将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温从丰指使陈传节具体负责码头卸货、装船等具体事务,并找到被告人陆玉林(刑拘在逃)负责船只运输。经查,2014年4—5月期间,江楠等人至少将1800吨化学污泥倾倒入瓯江,同年6—7月期间,被告人江楠与邱朝察、陈坚等人将未经处置的2300余吨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被告人张华华、王新奎、温从丰、陈传节、陈正棣、叶君福等人明知道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倒入瓯江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行为。通过以上倾倒行为,被告单位温州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至少获利306万元。

  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湾区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温州市中金岭南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江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处罚金5000元至5万元不等。被告单位与被告人认罪服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环境保护离不开法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或缺。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进行责令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进行生态补偿的探索,一方面通过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降低乃至消除行为人再犯环境犯罪的可能性,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刑罚的法制教育功能,向社会宣告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不容侵犯的,从而起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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